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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到底是什麼?「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跟「參考最有利標精神」又適用於那些狀況?《政府標案急診室》點閱第1名的精選文章,看完後保證醍醐灌頂,打通任督二脈!
#採購法第46條、採購法第47條、採購法第52條、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最有利標是什麼意思?
「最有利標」是一種決標方式,就是不管廠商的來源,是來自於公開招標程序、選擇性招標程序還是限制性招標程序,
「最有利標」就是讓「最好的廠商」得標,而不是讓「最便宜的廠商」得標。
相對應的另一種決標方式則是「最低標」。最低標的決標方式,就是讓價格最低的廠商得標。
延伸閱讀:
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與選擇性招標 3種招標方式,一看就懂
《評分及格最低標》-廠商最想知道的11個問題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109.11.10版)
為什麼新聞報導中,最有利標總是跟弊案連在一起?弊端如何產生?
現在的決標方式,不是「最低標」就是「最有利標」。公家機關辦理採購標案,如果不想要用「最低標」讓廠商惡性競爭、低價搶標,就只能選擇「最有利標」。但因為不是競價比誰低價,而是比誰最優秀;這時候替廠商評分的評選委員,就至關重要了。機關首長在決定委員名單時,只要有私心,就可能操縱分數、決定廠商優先序位。這時候,弊案就產生了。
註:這裡的「最低標」包含「評分及格最低標」、「最低標」。「最有利標」包含「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
既然「最有利標」就是讓「最好的廠商」得標,「如何選出最好的廠商」,就成為最大關鍵因素。雖然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的標準作業流程已經夠詳細了,但是公務員畢竟不是一板一眼的機器,由人執行的案件,就有可能有疏漏甚至弊端。包含招標內容事先外洩、評分標準失之公允、評選委員已有成見…等,都是造成弊端的原因。
政府各機關採用最有利標決標的件數、決標金額,究竟是多少?
經統計 110 年各機關採行最有利標(含準用及參考)決標原則之採購案件共 57,321 件,占年度總採購件數比率 29.03%,決標金額 6,845 億餘元,占年度總採購決標金額比率 36.07%。
巨額工程採購:110 年各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決標計 288 件,決標金額4,042 億元,其中採最有利標決標計 214 件,件數比率自 109 年之 68.22%提升至 110 年之 74.31%;總決標金額比率自 109 年之 73.47%提升至 110 年之 90.46%,無論是決標件數比率或決標金額比率均提升。
技術服務:110年各機關技術服務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比率自 109年之 94.77%略降至 110 年之 93.59%;決標金額比率自 109 年之 97.91%提升至 110 年之 98.45%。
資訊服務:110 年各機關資訊服務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比率自 109 年75.84%提升至 110 年之 77.76%;決標金額比率自 109年 87.83%提升至 110 年之 89.33%。(資料來源:公共工程委員會)
為什麼「最有利標」的評選結果經常被質疑?
因為依照現行的採購法,不會公布個別委員對於各家廠商的評分(等第),也不會公布得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在無法得知「那些委員給了得標廠商高分」、「得標廠商到底哪裡好」的情形下,難免會給有心人士想像空間。尤其是花了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準備標案的未得標廠商,更是經常會質疑標案內定。
延伸閱讀:如何查詢政府標案?20個問題找出適合公司投標的標案《2023版》
為什麼有些政府標案的招標期間特別短?是有內定廠商嗎?
現在政府標案都採電子領標了,下表是各種金額採購案的招標期限。基本上只要招標天數符合標準,都是合乎法規的。因為預算都會有執行期限,倘若沒有達到預期進度,公務員會挨罵;因此,很多公務員都希望等標期越短越好。
如果是需要較長準備時間的標案,卻以最短的時間公告,廠商都會以為是「已有內定」。
更換言之,若標案一再流標,公家機關的承辦人也是要挨罵的。所以一旦公告上網,認真的承辦人就會趕緊邀標,請以前合作過的優秀廠商盡快備標。
完全沒經驗的公司也可以得標?這應該是弊案吧?
很多表面上沒有執行過政府標案的廠商,實際上經常在幫得標廠商「打下手」。尤其營造類廠商更常層層分包,有些大型工程,從得標廠商到真正施工的班底,甚至轉了3、4手。《政府標案急診室》曾協助1家經常承接民間豪宅室內裝修、老屋拉皮的小公司投標政府標案,雖然服務建議書比不上其他廠商厚重、政府標案實績也掛0;但由於服務建議書精準切合機關所需、老闆實務經驗底子深厚、簡報現場委員百問不倒,因此在「從未承接過公部門標案」的情形下,成為得標廠商。
但若是金額龐大的採購案,讓完全沒有經驗的公司得標,等於將標案的成敗都繫於剛上路的新手,風險過大。因此,通常只有金額低的標案,或是僅有少數廠商符合採購規格的特殊案子,才會讓0經驗的廠商得標。
延伸閱讀:服務建議書撰寫密技第1招 3秒鐘成為機關知心好友
為什麼只有1家廠商投標並得標?這是弊案嗎?
凡是近幾年公開上網的案子,幾乎都可以在電子採購網上找到招標文件。如果好做、好賺的案子,自然會有一堆廠商投標。無論有幾家來投標,只要廠商符合機關需求,就可以決標給該廠商。
有些政府機關的預算非常低、廠商沒有足夠利潤,這種案子肯投標的廠商當然寥寥無幾。換言之,有人願意投標,機關就該偷笑了。真的好賺,怎麼會只有1家投標?
只有1家廠商投標並且得標,當然不見得是弊案。但如果等標期是最低天數、但是備標文件又多又厚、利潤又高,通常外界都會懷疑那一家從容投標的廠商是早已聽到風聲、甚至就是內定廠商。
延伸閱讀:5分鐘學會電子領標,電子政府採購網領標教學
一定要3家才能開標?最短等標期到底是幾天?
為什麼有些案子會招標2次甚至更多?
如果廠商家數未達開標應有之家數,此時無法開標當然也無法決標,專有名詞叫做「流標」。
委員覺得來投標的廠商都不夠好,也可以把所有投標廠商都評為不及格,此時標案將無法決標,專有名詞叫做「廢標」。
流標、廢標的案子,通常機關都會沿用舊的招標文件,微調一些小地方之後重新上網招標。這類的案子就會招標2次甚至更多。
第2次招標的案子,若招標公告文件沒有什麼變更,等標期可以減至3-5天。
延伸閱讀:《政府招標文件教學》從基礎到進階,16個你應該知道的招標公告知識《2023版》
廢標對機關和廠商,有何影響?
對機關的影響:廢標之後,機關必須要重新跑所有流程,包含招標文件上網公告、遴聘評選委員、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文件、辦理評選會議等等。有時候案件期程很趕,會造成機關較大壓力。
但若廠商服務建議書跟簡報未達標準,硬是決標給這種不合格的廠商恐將為機關帶來災難,於是,讓所有廠商都不及格的「廢標」,就成為機關的最佳抉擇。
對廠商的影響:如果曾經被機關評為不合格的廠商,就可以從評選會上知道委員的想法與期待。在第二次重新招標公告的時候,可以更精準的知道機關想要什麼,並依照機關的期望修正服務建議書。
至於曾經猶豫要不要投標、擔心政府機關已有內定的廠商,也可以藉由廢標知道,機關並無內定廠商,可以大膽參加投標。
為什麼決標價格等於底價?是公務員洩密給廠商嗎?
因為最有利標是選出優勝廠商,由機關跟優勝廠商議價。如果最優勝廠商的投標價格低於機關的底價,標案就會直接決標給最優勝廠商。如果最優勝廠商的投標價格高於機關的底價,廠商就必須減價。若減價之後還是未能進入底價,則又必須反覆減價直到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為止。至於減價次數,中央機關與各縣市政府各有不同規定,限制必須在4次或6次以內的都有。若減價次數到了極限,廠商的報價還是比機關高,則最優勝廠商則失去議價權,要改由次優勝廠商跟機關議價;此時機關的底價還必須依照次優勝廠商的服務建議書重新評定。
在議價的時候,廠商也可以說「願以底價承接」。這時候決標價格就等於底價,廠商不會殺價殺過頭。但缺點則是若機關的底價很低,廠商有可能得認賠承接,不能後悔。
另外,在以最低標決標的標案,若最後只剩下一家廠商願意繼續減價,這時候廠商也可以說「願以底價承接」。
但因曾有太多案件,機關善意告知廠商可以用底價承接,在廠商說出「願以底價承接」之後,才發現底價低到離譜,回頭抱怨機關「幹嘛要叫我用底價承接?」導致紛爭不斷,所以機關通常不會主動告知!
「評分及格最低標」不是也有審查會議嗎?跟「最有利標」有什麼差別?
「評分及格最低標」是藉由審查會議,刪除太糟糕的廠商。「最有利標」則是選出最好的廠商。以「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的採購案,廠商拚到「及格」仍不夠,還必須是「所有及格廠商裡面的最低價」(所以有些廠商只想要低空掠過拚到及格,然後就準備低價搶標)。而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採購案,廠商要「拚到第1名」,就得要展現自己最好的一面。
延伸閱讀:《評分及格最低標如何投標》-廠商最想知道的11個問題
評選委員在會議中請廠商承諾的事項,廠商該怎麼回答?會列入契約執行嗎?
評選委員在會中,經常會開出各式各樣的問題,並詢問廠商是否能夠做到。至於廠商是否真的要做,有以下幾種情形:
1.承諾事項只是執行細節:若委員提問的是執行細節,在相同的費用下,提供A產品跟提供B產品對廠商都沒差,那麼可以在得標後再與機關討論是否要執行。這些執行細節比較像是工作細節說明,不見得會列入契約,但很可能會列入工作會議,要求廠商執行。如果真的被問到,廠商可以大方的說:「如果我們團隊能得標,我們願意…」。
2.承諾事項攸關成本與契約:廠商在承諾的時候務必要想清楚能否做到。又分為:
(1)固定價格給付:如果是固定價格,議價的程序不會被免除,但議定的不是價格,而是契約內容。所以廠商承諾的事項,很可能在議約的時候,被寫入契約中,成為決標文件。所以如果承諾事項剛好也是機關想要的方向,那麼就有可能在議約的時候,被落實成白紙黑字,納入契約內執行。
(2)非固定價格給付:如果不是固定價格,而是要議價的標案,則這些承諾事項有可能不會被納入契約。畢竟契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決標文件,評選會議紀錄即使有記載廠商的允諾事項,也不代表這些允諾事項會變成契約的一部分。更況且廠商可能在投標時提到得標後要提供A產品,委員會議上被詢問能否改成同值的B產品,廠商也答應了;但其實機關喜歡的就是A產品,此時廠商允諾事項當然不會成為契約執行的一部分。話又說回來,還是有滿多機關會說「你們在評選會議上有允諾可以提供優於契約的服務」,要求廠商執行。廠商若不執行,就演變成誠信問題了。
此外,其實評選簡報詢答過程中,委員是不能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優惠回饋或更改投標文件內容的。但有時候委員難免會問到「如果發生XX的事情你們廠商會如何處理」、「你們公司能提供XXX嗎」等類似的問題,這是否算承諾事項,其實很難下定論。只能說,廠商在回答問題之前,務必想清楚能否做到,再來承諾。
延伸閱讀:為什麼簡報時不要發紙本簡報給委員?
「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到底有什麼差異、各是依照什麼法規?
*差異:
一、適用最有利標:在找出「最好的廠商」之後,決標給這家廠商。可以用在異質工程、財物、勞務採購,需要逐案報准。「適用最有利標」是決標方式,搭配的招標方式是「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適用最有利標,不需要議價程序。其實「適用最有利標」就是正統的「最有利標」,至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則是變化球。但因為大家都搞不清楚,所以就有人發明「適用最有利標」這個名詞,讓大家更搞不清楚~~
二、準用最有利標:在找出「廠商的優劣排名」之後,依照廠商的優劣排名辦理議價。且廠商的報價必須要在機關的底價以內,才能決標。「準用最有利標」是決標方式,搭配的招標方式是「限制性招標」。
三、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150萬以下的政府標案,在找出「符合廠商」的「優劣排名」之後,依照廠商的優劣排名辦理議價。且廠商的報價必須要在機關的底價以內,才能決標
*依據法規:
一、適用最有利標:法源為「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第56條。
二、準用最有利標: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設計競賽之公開評選、房地產公開勘選及文化藝術公告審查。法源為「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11、14款。
三、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法源為「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比價(2家以上)或議價(1家)。
延伸閱讀:公共工程委員會準用最有利標相關作業文件
評定廠商優劣不是算分數就好了?幹嘛還要分「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
各位在學校考試的時候,如果學校排名是依據總分計算,那就一定曾遇過這樣的經驗:「A科的成績分數差距大、B科的成績差距小,導致A科強的學生占優勢」。以下讓我們看個實例吧
從表格總分可以看出,甲乙丙三人的總分為279、225、235,若以總分排序,第1名為甲、第2名為丙、第3名為乙。
但若將分數轉換為排名,可以看到乙除了數學屈居第3名外,其他科目都拿到第1名。若以序位和排名,則第1名為乙、第2名為甲、第3名為丙。
在採購評選會議評分的時候,也會發生這樣的情形。若某一位委員打分數時高低起伏較大,給評定的好廠商89分、不好的廠商打71分;另一位委員對於好廠商、壞廠商的分數差距相對較小,認為好的廠商打了82分、不好的廠商打了79分;那麼,前者往往對於總分的排序,會起較大的作用。當轉換成序位法時,個別委員評分的差異性就會被消弭了。就像是會考採「級距」來評定學生成績,而不以總分評定優劣,是相同的情形。
至於「評分單價法」因為很少用,在此就不多贅述。
為什麼以前比較少機關用最有利標/適用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是選出最好的,讓最好的廠商得標。為了讓心目中最好的廠商能得標,最有利標「以不定底價為原則」。如果有減價的必要,還得先在招標文件標示「價格為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而且要在評定最有利標之前,跟廠商進行協商程序請廠商降價。不這樣做的話,廠商無論標價多少,機關都得要接受。
既然有協商機制可以讓廠商降價,那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案子,就都找廠商來談價格,不就好了?但實務上,「協商談價格」這件事是高難度的活。倘若機關協商時,第2名廠商的價格比第1名廠商低,馬上就要決給第2名、放棄第1名嗎?還是要讓第1名也想想可否降價?第1名廠商可以想多久?可以回辦公室跟各相關部門開會討論之後再回復價格嗎?第2名價格要低到多少,才能放棄第1名改用第2名?機關在協商現場可以「討價還價」嗎?誰有權做主討價還價?萬一價格只差一點點,是主持人現場趕快去請示機關首長,還是主持人有辦法現場做決定?諸如此類細節,都造成協商可能引發的實務爭議。畢竟公務員不像民間機關,老闆說了算;萬一在協商過程中,哪個點被挑毛病,公職生涯可能就沾上汙點了。所以,大部分的機關都不採用協商機制。
因為「最有利標」的價格原則上是「廠商說多少就是多少」,所以大家也擔心「萬一真的貴到爆」,怎麼辦?所以適用「最有利標」都必須要先報上級機關核准。也因此,以前比較少機關用「適用最有利標」。反之,若準用最有利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的案子,就不需要報上級機關核准了–因為只是「準用」、「參考」最有利標。
但近年來因為低價搶標層出不窮,低劣的工程品質浪費公帑,因此也越來越多機關開始適用最有利標,執行工程案的招標。
什麼是固定價格給付?有什麼特性?什麼是議約?
如果是固定價格給付,表示機關不會辦理議價程序,廠商也不必猜底價,也不用在議價會議中同意「願以底價承攬」;因為契約價金就是預算價格,機關不會砍價。
這類不會砍價的案子,由於不會有「標餘款」,所以機關執行預算達成率會比較好,機關同仁也不用想著如何用掉「標餘款」。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類固定價格給付的案子,廠商要比的很可能是「創意提案」、「加值服務」等等。此時廠商可以拿出自己的看家本領,讓機關感受到滿滿的誠意。最好的情形是,這些創意提案、加值服務看起來很值錢,實際上卻惠而不費。
固定價格給付,議價的程序不會被免除,但議定的不是價格,而是契約內容。所以廠商承諾的事項,很可能在議約的時候,被寫入契約中,成為決標文件。畢竟議約程序也是一翻兩瞪眼,若機關提出來的議約條件廠商無法做到,機關就得要重跑核定底價的流程,非常浪費時間。所以如果廠商曾經在評選委員會上提到可以多做「哪些事情」,而這些事情又剛好是機關需要的,在議約的時候趁此機會寫成白紙黑字的決標文件納入契約,就水到渠成了。
至於這些可以多做「哪些事情」,有沒有被寫在評選會議紀錄上,倒也不是重點。重點是有沒有落成契約文字,廠商是否需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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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價、議約,別再傻傻分不清
機關要求廠商修改服務建議書居然可能涉及圖利?13個發人深省的採購冷知識!
為什麼大家都用準用最有利標?什麼時候會用到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
一、只要是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設計競賽之公開評選、房地產公開勘選及文化藝術公告審查的勞務案可以用準用最有利標。由於大家越來越重視專業度,連清潔、割草都可以認定為專業服務,機關藉由限制性招標辦理評選選出優良廠商,因此,越來越多機關準用最有利標來辦理標案。
二、「準用最有利標」不用報上級機關、而且機關會訂定底價,若最優勝廠商的報價超過底價、又不願意降價到底價以內,那麼機關可以改跟第2名的廠商議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最有利標精神」只適用於150萬元以下的案子,公告時間也比較短,委員可以全部是機關內的人員,其餘程序相差無幾。
三、工程及財物採購不可以「準用最有利標」,但可以採評分及格最低標,剔除爛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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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委員不能在評選會議時要求廠商優惠回饋 、機關也不能要求廠商修改服務建議書!
請問~最有利標都完成評選了,但簽核到機關首長,機關首長卻不決行,這樣該怎麼處理??這樣是可以的嗎??
機關首長若不決行,就只是遲遲無法決標而已
可以請首長秘書善意提醒一下首長,公文有公文時效
請問為何準用最有利標時要議價
適用時不用議價
法條為何如此規定呢,謝謝~
「適用最有利標」,是讓最好的廠商,不用再跟其他廠商「拚低價」。
但「准用最有利標」的操作模式,比較像是「適用最有利標」的改良版,
讓最好的廠商(評選第1名),價格還是要低於招標機關的底價。
如果最好的廠商價格高於招標機關的底價,議價議不下來,
這時候招標機關可以跟第2名的廠商議價,以此類推。
以上是本網站的見解,
但立法的緣由,應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較為妥當。
政府採購法 第 18 條 4項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
一家廠商議價。
因準用最有利標法源還是採購法22條限制性招標的範疇,所以要議價
請問評選採序位法 總平均達及格分數為70分且序位第一為優勝廠商
甲委員給A廠商打了70分以下 但A廠商總平均有超過70分且序為第一
是否不影響決標給A廠商
1.要看評選須知。若評選須知只要求廠商平均分數70分即可,則不影響決標給A廠商。
2.通常會要求甲委員說明原因(為什麼打這麼低)
3.如果跟其他委員評分差距甚大,或是跟工作小組差距甚大,也要說明原因。
請問廠商所提供的服務建議書若有部份內容沒有滿足或沒有符合招標機關的招標文件(如需求書)
這樣能參加評選嗎?
另外廠商參與評選得標,簽約後的契約是以當初機關所提的需求建議書為主,還是以廠商投標文件的服務建議書為主
A:請問廠商所提供的服務建議書若有部份內容沒有滿足或沒有符合招標機關的招標文件(如需求書)
這樣能參加評選嗎?
Q:廠商所提供的服務建議書若有部份內容沒有滿足或沒有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可以參加評選。
此時工作小組的初審意見一定要明確表達「廠商所提供的服務建議書不符合招標需求」。
委員的評分也應該要能反映「服務建議書未達需求」
A:另外廠商參與評選得標,簽約後的契約是以當初機關所提的需求建議書為主,還是以廠商投標文件的服務建議書為主
Q:招標文件所有文件要求,無論是需求說明書、契約、詳細表…,都廠商最低限度應執行的事項。
廠商服務建議書若有超過招標文件需求的部分,則算是廠商免費贈送的回饋項目。
廠商服務建議書若有低於招標文件要求的部分,則以招標文件為準。
文中所寫:
至於減價次數,中央機關與各縣市政府各有不同規定,限制必須在4次或6次以內的都有。
減價 一般適用在最低價決標的案子上的用語 如果在最有利標內的使用,指的是其行為動作
最有利標應以 議價 為專業名詞
依據採購法細則第73條第1款”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應先引用法條 通知廠商 以及告知次數
故沒有所謂的”必須”在4次或6次以內..機關也可以告知廠商3次以內
非常感謝!
1.機關可以告知廠商,「減價次數必須在3次以內」,但也有很多機關,「限制減價次數必須在4次以內」或是「限制減價次數必須要6次以內」,所以文章會如此闡述。
2.非固定價格的最有利標決標,機關會與該廠商「議價」。若是固定價格的最有利標,機關會與該廠商「議約」。網站中的文章有注意到這些細節,也謝謝您的費心提醒。
請問工程會發布的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中提及「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想請問,其他內容的範圍包括?..如果原本招標文件要求辦理5場活動….議約時可以要求廠商提高到7場嗎?
一、議約的內容沒有規定。但要考慮以下因素:
1.萬一廠商做不到、或是廠商認為不划算不想做,導致議約不成的後果(廢標)。
2.如果太偏重於某方面,會被認為不公平。例如A廠商很會辦活動、B廠商很會辦講座,原本招標文件要求辦理5場活動、6場講座;因此B廠商得標。
在議約的時候,改成辦理7場活動、6場講座,並要求B廠商要多辦2場活動。這時候就容易引發質疑。因為B廠商擅長的是講座不是活動。
3.倘若多出來的2場活動會讓X廠商得利,例如活動場地一定要跟X廠商租借,或是某部分要轉包給X廠商,則有另一項圖利的問題。
二、雖然委員不能在評選會要求廠商加碼,或詢問廠商是否能加碼,但還是很多委員這樣做。
當有委員在評選會上要求廠商加碼且廠商在會議中也口頭同意,則這項「承諾」就可以納入議約範疇。
謝謝幫助釐清觀念
請問準用最有利標(22-1-9)辦理議價的同時可以議約另外要求廠商承諾事項嗎?
請問是固定價格給付(議約)還是會砍價的(議價)?
因為狀況不同,很難一概而論。或您可加入政府標案急診室的line@, 帳號:@218rkjzc,由專人為您服務
一、可以討價還價的有這幾個方式:
1.最有利標的協商機制。價錢就是廠商提報的價格了,但工作事項可以討價還價。
2.準用最有利標的議價。廠商的價格要在底價以內。
3.準用最有利標、採固定價格給付,可以議約。
二、協商、議約都是針對工作事項討論,但協商與議約的內容都不可以超過標案範圍。例如標案是請廠商修理廁所,但協商或議約的內容卻是請廠商提供機票讓長官出國考察,這樣不搭嘎的事情就不行。
內容寫得很清楚,但些許錯誤交流意見
1.採購級距表格,後面金額要寫未達
2.”通常只有金額低的標案,才會讓0經驗的廠商得標”,雖然金額低但是若符合特殊採購需有經驗的廠商才能得標,並不是金額低的才會讓0經驗廠商得標
3.”最有利標是選出優勝廠商,由機關跟優勝廠商議價”,適用最有利標不須議價,準用最有利標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才需議價,準用最有利標選出”優勝廠商”,參考最有利標精神選出”符合需要廠商”,適用最有利標選出”最有利標廠商”
4.”所以「最有利標」都必須要先報上級機關核准。”,只有適用最有利標須要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5.為什麼大家都用準用最有利標?這一題沒有回答到重點,只有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設計競賽之公開評選、房地產公開勘選及文化藝術公告審查的勞務案可以用準用最有利標,工程及財物採購不可以用”準用最有利標”
均已修改完畢。為表達謝意,將致贈誠品書店商品禮卷100元,非常謝謝您!
請問標案為最有利標,現在已經通過資格審查(只有我們一家);現在準備進行工程簡報,如果沒有去參加簡報會被懲處嗎?
沒去簡報,頂多簡報分數0分而已,理論上不會影響其他部分的分數。假設服務建議書寫得非常好,還是有可能得標的。
除非得標後拒不簽約,才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單(懲處)。
謝謝您的分享,幫助我能釐清許多常聽見卻不是很清楚概念的採購觀念! 感恩!!
謝謝您的分享,幫助我能釐清許多常聽見卻不是很清楚概念的採購觀念! 感恩!!
說明得很清楚,非常感謝!
謝謝分享~我的邏輯比較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