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與選擇性招標 3種招標方式,一看就懂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這3種招標方式到底有甚麼不同、各適用在哪些狀況?哪時候要有3家廠商才能開標、那時候即使只有1家廠商也能開標?公開招標的評分及格最低標、限制性招標的最有利決標,這2者都有委員評分會議,到底有何不同?預算金額、採購金額這2者到底有甚麼不同?採購法基礎專有名詞解說,一次帶你看懂!

#採購法第14條、採購法第18條、採購法第19條、採購法第22條、採購法第23條、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採購法施行細則

👉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招標方式的差異在於:「誰可以做為入幕之賓,被機關選擇?」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未達公告金額150萬元的採購,可以不用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而是用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公開徵求廠商報價單或企畫書。雖然程序上有差異,但基本的理念卻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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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方式:最低標、最有利標。決標方式的差異在於:「要選便宜的、還是要選好的?」

延伸閱讀:在上網招標前可以找廠商來討論報價程序不齊備、事先洩漏招標資訊會被判刑?
更正公告、同案號第2次公告、換案名重新公告,就像考題變更、補考及重修?

3種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公開招標就像是去傳統市場買菜,在便宜的菜攤就有可能不小心買到快壞掉的蔬果,但也有優質小農有機產品。公開招標,也很像比武招親;只用武功好壞(價格便宜)來選親,很有可能選到一個人品低劣(品質差的劣質品)。

選擇性招標就像去全聯、家樂福、大潤發,這些連鎖賣店會先挑選過一輪再上架。

限制性招標則像貴婦百貨的專賣櫃,就只能選特定的幾項。

  • 「公開招標」=大家都可以來投標。最常見的決標方式是「最低標決標」,現在流行的方式是評分及格最低標」。前者只要價低(但也不能低到太離譜)就可以得標,後者則需要經過審查會議,刪除太爛的廠商,留下合格廠商。合格廠商中最低價格的才能得標。
  • 「公開招標,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之最低標決標」=歡迎大家來投標,只要合乎招標文件規定,最便宜的得標。買到爛貨算你/妳倒楣。
  • 公開招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這就是所謂的「評分及格最低標」、以前叫做「異質採購最低標」。歡迎大家來投標,經審查挑出合格的廠商後,由最便宜的得標。所以也有惡劣廠商就拚到評分及格為止,之後用低價搶標,照樣提供爛貨給機關。
  • 延伸閱讀:《評分及格最低標》-廠商最想知道的11個問題
  • 延伸閱讀:採購法第1名的冷知識 決標後契約就生效,不必等簽約!
  • 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歡迎大家來投標,可以不用訂底價,經過評選後,最好的廠商就會得標。
  • 「選擇性招標」招標時,只找有符合資格的廠商。但是歡迎大家來參加「資格考」。「資格考」的程序跟一班招標差不多,但要能有6個以上的廠商能來參加。機關只要選得出6家以上的合格廠商,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以後就可以直接找這6家廠商做生意大部分機關都不常用到,有需要考試的時候再背相關規定就好。
公開評選的限制性招標
  • 「限制性招標」=只找特定的廠商來。
  • 「限制性招標…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限制性招標…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只有夠好的廠商才能來。所謂夠好的廠商,是指經過公開客觀評選(審)後獲得優勝的廠商。這種案子,歡迎大家來參加評選。
  • 引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以外的「限制性招標」=沒有公開客觀評選(審),只找特定的廠商來,不歡迎大家來參加評選。
    這種限制性招標雖然只找特定廠商,但絕不表示其中必定有貓膩。記者媒體名嘴民代等可千萬別看到影子就開槍、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延伸閱讀:採購弊案?由《放言科技》案1次搞懂限制性招標
  • 「公開取得報價或企畫書」=「超過公告金額1/10但是未達公告金額」(111年之前為10萬~100萬、112年之後為15~150萬)的案子,歡迎大家提供書面報價或企畫書。書面報價就是比誰便宜誰得標,企劃書就是比誰作文寫得好會做事就由誰取得議價權,只要低於底價就可以承攬公家機關的案子啦!
    如果有3家以上的廠商來,提供書面報價的案子經過比價找出得標廠商,提供企劃書的案子經評審選出符合機關需要的廠商再議價。
    如果有先簽長官核准,來的廠商沒有到3家也沒關係。但如果承辦人沒先簽准「不到3家也可以」,來的家數又不到3家,那就準備重新再招一次標吧!話說,不知道有多少公務員都死在忘記簽准「不到3家也可以」–既然只要有簽就會准,那幹嘛要多件冗事呢?
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決標,與公開招標採評分及格最低標的圖片

該選哪種招標模式

若有把握在招標文件就可以講得非常清楚,且遇到廠商擺爛時也很好判定,有明確的罰則,就可以採用最低標。畢竟民脂民膏都是納稅義務人的錢。但公開招標恐怕好廠商、壞廠商都會來投標,這時候就可以用評分及格最低標,剔除不合格廠商,在決標給合格廠商裡面最便宜的。
如果希望選出最優質的廠商,就需要用限制性招標,擇優議價。

  1. 公開招標:如果很有把握廠商提供的服務、產品都有一定的水準;或是如果水準不夠,也可以藉由查驗、罰鍰等迫使廠商達到一定的水準,就可以挑便宜貨,採用公開招標。不過因為太多機關挑低價商品、低價服務或低價工程,很可能挑到爛貨或遇到很糟的廠商,所以後來多加了一個關卡–把太爛的廠商刪掉,從還OK的廠商裡面挑一個最便宜的。這就是名稱又臭又長又不好記的鼎鼎大名「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
  2. 限制性招標:只有特定廠商才能入選。原本的用意是讓有專利、後續維修…的廠商可以無縫接軌、依法得標;但演變到後來,許多需要藉由評選、評審「找出能執行標案的廠商」,大量的運用限制性招標。如果有評選(審)的案子,大家都可以參加比賽,爭取成為特定廠商;適用的條文是「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以及「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
  3. 選擇性招標:如果要選出6個以上的廠商,之後隨時想跟誰買都可以,那就用選擇性招標。例如同一種商品,北、中、南、宜蘭、花東、離島等地供應商不同,就可以用選擇性招標,一次選出6家廠商,在有需要的時候依照需求跟不同的廠商下單。像是印選票、買便當、維修保養車子等,一家廠商不見得能吃得下來,或是資格合格的廠商程度都差不多,可以讓同仁依照實際需要選擇廠商,都很適合用選擇性招標。較大型的機關,如國防部、台電等,也經常會用選擇性招標,一次找到資格符合的廠商,之後內部各單位就可以直接跟這些廠商採購,性質類似於機關自辦共同供應契約。
選擇性招標採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還是覺得頭暈嗎?那就讓我們更簡化點些吧。先想好你/妳要辦的是勞務採購、財物採購還是工程採購,再往下選讀!

  1. 勞務採購最常見:
    1. 有評選(審)的:絕大多數的案例都選「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這2項。前者適用於公告金額(150萬)以上的案件,後者適用於超過公告金額1/10但未達公告金額(即15~150萬)的案件。15~150萬的案子是用評審方式定奪廠商好壞,150萬以上的案子是採評選方式評定廠商分數。
    2. 找便宜的:少數的案子會採「公開招標」,找便宜的。例如清潔維護、垃圾清運、掃描建檔、意外保險等。這類案子大部分是勞務規格較易訂定,廠商若做不好就是罰錢扣款甚至解約,硬是要辦評選/評審反而是增加機關麻煩,所以挑便宜的就好。但近年來因為「找便宜的廠商」來執行,經常出現預想不到的問題;因此清潔打掃、植栽維護等等,近年也開始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或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透過審查、評選、評審來找到好廠商。
      延伸閱讀:指導、協撰服務建議書/標案企劃書的15個Q&A
    3. 找特定的廠商: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審(選)。簡單來說,這種案子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不找這家廠商就不行」,但適用模式眾多,要詳細闡明,就說來話長了,留待後續章節解釋。
  2. 財物採購最常見:
    1. 想要從公開市場上選出好的廠商:大多數的案例都選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這2項。前者適用於150萬以上的案件,後者適用於15~150萬的案件。
    2. 一部分的案子會採「公開招標」,例如買雜誌、買藥品,甚至買手槍彈等。這類採購因為均質性高,同一種雜誌,由A廠商供貨通常與B廠商供貨沒啥差別,選便宜的可以節省公帑,最重要的還是程序簡單很多。反正對公務員來說,廠商若交貨品質太差就是要求廠商改善交貨品質,如果違反規定,並依合約罰錢扣款甚至解約,沒甚麼大不了的
    3. 找特定的廠商: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審(選),尤其是「非他不可」的招標案。在疫情期間,就有很多醫療防護用品,如口罩、防護衣、隔離衣等,只有少數幾家能供貨,甚至有現貨的廠商寥寥可數;這些廠商也無意參加投標。因此,機關就必須用限制性招標,在沒有經過公開評選或評審的情形下,跟廠商議價。
  3. 工程採購最常見:
    1. 大多數的案例都選「公開招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這2項。前者適用於150萬以上的案件,後者適用於15~150萬的案件。
    2. 就算採「公開招標」也建議要先刪除掉太爛的廠商:近年來因為工程品質低落,工程會建議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前者刪除太爛的廠商,後者選出好的廠商。巨額工程採購(新臺幣2億元以上)採用最有利標之件數比例,已經從105年之16%提升至110年之74.31%;還在用最低標的機關,趕緊從善如流吧!

      工程案可適用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但不能準用最有利標。原因在於適用的法條不同。這些細微的差異,就留給公務員傷腦筋吧!

要幾家廠商才能開標?

一、公開招標
1.第1次開標:要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如果來投標的有3家廠商,其中有1家是黑名單廠商,那就未達3家,無法開標。
2.第2次開標:「要不要3家以上才能開標」,由機關自己決定。

3.第3次及之後的開標: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
4.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辦理開標: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

二、選擇性招標
1.為特定個案辦理之資格標: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
2.依採購法第20條第2款至第5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
3.依採購法第20條第1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經常性採購),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須6家以上廠商提出資格文件方得辦理。資格合格廠商未達6家時,不得建立名單。名單建立後,用抽籤擇定或邀請順序辦理採購。
4.選擇性招標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辦理開標: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

三、限制性招標:
1.限制性招標未辦理評選: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若邀請廠商後,有2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則為比價;若僅1家廠商投標,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2.限制性招標辦理評選: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
3.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
(1)第1次:需有有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但是如果有事先經過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
(2)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第2次之後: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

延伸閱讀:一定要3家才能開標?最短等標期到底是幾天?

預算金額、採購金額與招標級距?

  • 「採購金額」=加上後續可能會使用到的增購,總共會用到的金額。通常「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加上「後續擴充金額」
  • 「預算金額」=這次採購可以動用的預算金額
  • 招標級距是以「採購金額」來區分鑑定:因為「採購金額」是廠商可能履約的最大金額,而為了防弊,政府機關會以「採購可能發生的最大金額」當 做級距,以利防弊。例如原本只是查核金額的採購,因為有了後續擴充條款,整案實際的執行金額達到巨額採購。則此時機關應該用巨額採購的監管方式,來處理招標、審標、決標、議價等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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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erent kind of fresh Coffee beans in big burlap bags at market.

分批採購與分別採購?

「分批採購」=一開始沒算好,導致在同一年度要針對同一項目辦理第2次、第3次甚至第4次以上的採購。例如因應疫情採購醫護人員的防護衣,在2020年年初第1次採購的時候,很少人能預料到疫情竟然會持續2年,得一直分批採購。若有需要辦理分批採購,記得要報上級機關。

「分別採購」=跟不同的廠商買。原因例如:

買的東西不同,供貨的廠商也不一樣,所以要分開來買。

買東西的交貨地區不同,供貨的廠商也不一樣,所以要分開來買。
有的機關會把50萬的案子拆成5個10萬元以下的標案,分別跟不同的廠商採購。這有幾個特點:這5個案子要是不同的屬性。
這5個案子都可以直接找廠商來做。

就像買綠豆跟紅豆,機關可以找一家雜貨舖、農糧行買綠豆跟紅豆,也可以跟種紅豆的農家、種綠豆的小農分別買。
如果是分別採買,機關需要比較強的找廠商能力;若買來的商品還需要搭配使用,則機關還需要有夠強的整合能力。

  1. 因為去掉把這5家公司整合在一起的廠商,所以價格應該會比較便宜
  2. 如果講不出這5家廠商供應的產品有何差異,會被認為是「化整為零」。但是若能講得出來這5家分別供應不同的產品,這樣的採購模式是合法的。舉例來說,若機關要辦理1~5F的辦公空間漏水修繕,預算金額50萬元。但機關將案件拆成「1F漏水修繕」、「2F漏水修繕」、「3F漏水修繕」、「4F漏水修繕」、「5F漏水修繕」,這就是化整為零。但若拆成「抓漏及漏水修繕設計」、「防水工程施工」、「防水工程監造」,因為分屬不同的商品,而且拆分成數項後,機關可以找到最佳組合,且可以消弭不同廠商介面產生之隔閡,分開採購並無不可。

延伸閱讀:

評分及格最低標、最有利標對照表

《最有利標懶人包--一次學會18個重要觀念》

一定要3家才能開標?最短等標期到底是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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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與選擇性招標 3種招標方式,一看就懂〉中有 6 則留言

  1. 能不能請教一下,關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一項,第一次辦理公告時,”有事先經過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的根據是什麼?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中沒看到。

    1. iron rice-bowl

      這是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1. 我就是對這個條文內容有疑惑,對照下面這篇文章的內容:
        ///3.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
        (1)第1次:需有有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但是如果有事先經過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
        (2)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第2次之後:不論幾家都可以開標。///
        法條前段是寫說「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所以是辦理第一次公告之後,沒取得三家以上廠商的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才簽准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改採限制性招標。所以這一來好像不是在第一次公告前就簽准,而是之後,並且放寬的不只是廠商數目的限制,而是辦理招標方式的限制。

        1. iron rice-bowl

          這是因為法條寫得不太順,讓人看不懂。以下就實際執行方式、比較順的法條寫法,說明如下:
          1.實際執行方式:
          機關可以在簽陳上寫「若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請鈞長同意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改採限制性招標。」
          2.比較順的法條寫法: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可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在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改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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