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上採購法 4採購弊案?從《放言科技》案談限制性招標 1

採購弊案?由《放言科技案》1次搞懂限制性招標

▋內容大綱

無論是報章雜誌、政論節目,經常都可見到「政府機關違法濫權採用限制性招標找網軍、美化施政數據」等批判新聞。但若真有違法,為什麼卻不見政府機關官員因此入獄坐牢?若無違法,為什麼媒體卻又繪聲繪影講得煞有其事?

2022年年初,「放言科技」被民意代表、名嘴及媒體揭露,曾獲不少公家機關限制性招標標案。本篇文章就嘗試著以實務案例來解說限制性招標牽涉到的方方面面,佐以法規、數據解說,讓讀者可以1次搞懂限制性招標!

#採購法第22條

運用限制性招標讓《放言科技》得標,有不法嗎?

限制性招標本來就是政府採購法允許的招標方式,在符合法規的情形下採用限制性招標,只要程序完整,就沒有違法。
但限制性招標的簽陳理由是由機關首長決斷,有時候招標機關認為合理的理由,民意代表、媒體名嘴、甚至一般普羅大眾覺得不合理,因此媒體才會沸沸揚揚的認定,某些限制性招標,是先射箭再畫靶;甚至是為了讓某些廠商得標,而量身打造的利益輸送標案。

延伸閱讀:評分及格最低標與最有利標的對照表

這幾年,某些機關或國營事業的廣告採購案有暴增嗎?

台電前幾年的媒體採購案,光是未達「公告金額1/10~公告金額」(111年12月31日前為10-100萬)之間的採購就從106年的4案226萬增加到109年的1,900萬,110年也有1,350萬。幾乎都沒有公開徵求廠商。在「學好採購法的人都做了這1件事」文章中提到,10-100萬的案子,絕大部分公家機關會採用「公開取得報價或企畫書」,在電子採購網徵求企劃書。但台電的案子,幾乎都沒有公開徵求廠商,而是直接找一家廠商來議價。媒體報導
公告金額1/10以下(111年以前為10萬元以下、112年起迄今為15萬元以下)的標案,目前查不到公開資料。
這裡整理的資料,是以台電106年到110間的採購案中有「廣告」2字的標案為基礎資料。
可以看到的資料如下:
106年採購廣告4案、超過226萬元,每案都是10-100萬元之間的採購案。
107年採購廣告10案、超過428萬元,每案都是10-100萬元之間的採購案。
108年採購廣告17案、超過1,143萬元,每案都是10-100萬元之間的採購案。
109年採購廣告28案、超過2,648萬元。109年除了2案分別為企業形象廣告、品牌形象廣告佔了約730萬;其他1,900多萬,每案都是10-100萬元之間的採購案。
110年19案超過1,350萬元,每案都是10-100萬元之間的採購案。

當然,這些標案僅限採購案的標題中有「廣告」這2個字。如果標案的名稱沒有「廣告」這2個字,而是「XX行銷案」,就不在這次整理範圍之內了。

台電的廣告預算,切分成十幾二十幾個案子分開執行,會不會涉及採購法分批執行或分別執行,被懷疑是化整為零?

化整為零

只要台電簽陳的時候可以明確說明,這幾個案子因為某些特定的原因一定要找某一家廠商,就算是理由充足。畢竟每一個媒體都有不同的閱聽眾,有不同的觸及層面。當然觸及率高的媒體,價格應該就是更貴些。很少人知道的媒體,價格就要便宜一些。

為什麼未達公告金額的案子特別受到矚目?

因為未達公告金額的案子,可以只要簽首長同意即可。
如果採購機關引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採用限制性招標。只要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只要機關喜歡,長官許可,單獨找廠商來議價,流程可以簡化很多。

未達公告金額標案的限制性招標可以引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也可以引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兩者有什麼差別?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要求必須是獨家製造、緊急事故、原有採購零配件、原有採購後續擴充、設計競賽等等情形。通常是「非找這家廠商不可」,例如採購原廠零件;或是「經過評審後、比較好的廠商」,所以要找這一家。
而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的條件相對單純,只要是「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這一款通常被戲稱為「霸王條款」。
通常也是在採購案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但又想要直接找廠商來議價的時候,才會引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這個霸王條款。

類似的媒體廣告案都是採用限制性招標嗎?

當然不是。
即使是「超過公告金額1/10、未達公告金額」的案子,也有些機關會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畫書、辦理評審會,選出最好的廠商再辦理議價。
也可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再進行比價。
以台電為例,歷年來有關Facebook廣告投放,都是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的方式找廠商,公開取得報價單,比誰的價格最便宜,就由誰得標。

採購機關單獨找廠商來議價,是用什麼標準來判斷廠商的優劣?

通常會用的標準包含技術、品質、功能、過去履約績效等等。
也就是簽陳採購的部門,必須要詳細描述為何非用這家廠商不可,其卓越出眾萬中挑一的理由。因此,簽陳這類的標案,採購部門(尤其承辦人員)是有風險的。畢竟公務人員並不是在業界上班,要能夠對某一家特定廠商掛保證,簽陳「非這家廠商不可」,是要負擔一定程度的責任的。也因此,公務界基層承辦人也流傳:「聽話乖乖簽陳的、仕途順遂,不願意聽話簽陳的,考績伺候」這樣的耳語;不願意為特定廠商背書,以致求去另覓新職的故事,也時有可聞。

《聯合報》、《中國時報》、《TVBS集團》不是也有大量的得標案件嗎?相關新聞

既然會單獨找廠商來議價,就是表示認為這一家廠商的優勢,符合機關的需求。
以《放言科技》是在107年3月6日核准設立,依據報載是在同年4月20日上線
《放言科技》在107年成立之初,其實是沒有什麼工程實績的。
會找《放言科技》投放廣告的機關,應該是欣賞《放言科技》的某些特質
放言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周玉蔻小姐在媒體資歷很深,她也是公司負責人,這是否就代表《放言科技》在107年的實績就已經很好了?

周玉蔻小姐之前的實績,屬於之前的公司。
投標是以公司名義投標,所以主事者曾在其他公司任職的實績,不能作為新公司《放言科技》的實績。新公司因為才開始運作,很難像已經運作已久的公司,有許多執行實績。

還有什麼指標可以作為評定廠商優劣的參考?

作為媒體採購,這家媒體的公信力,應該要是評斷廠商優劣的參考指標之一。
如果想知道媒體公司有沒有因案經司法判決,可以透過判決書查詢了解。
當然,如果公司規模越大,涉及的司法案件也會相對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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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讓《放言科技》推廣國民身分證資訊安全強化,為什麼會被抨擊?

因為這種大案子,通常會找很多媒體一起行銷,不會只找一家。
國民身分證換發後能夠讓資訊安全更強化,應該是一個非常大的議題。如果要行銷,通常會撲天蓋地的行銷。可以像台電一樣,針對一個議題、發很多個未達公告金額的標案、找很多不同的媒體。畢竟每個媒體的閱讀群眾有時候並不重疊。
但內政部針對身分證資訊安全強化,只找了單一家媒體對全民宣導
如果只找一個公司也行,但這個公司要做的是「整合行銷」;會提出平面、電子、廣播等不同媒體的行銷策略,就像是統包案一樣,替機關省去很多麻煩事。當然預算金額也會拉高。
但這次單獨只在一家媒體的通路上,推廣全國國民都應該知道的身分證資訊安全強化,也沒有公開徵求廠商企劃書;巧的是,《放言科技》在107年到110年在台電得標的4個案子價格差不多都落在50萬上下,內政部的決標金額則是49萬9,000元。兩者並觀,非常容易引人遐想。

《放言科技》根本沒有把任何資安防護專題文投放在平台上,內政部也可以驗收通過嗎?相關新聞

是可以驗收通過的。 
內政部的標案如果是要求《放言科技》寫稿子放在平台上,但最後《放言科技》並沒有依約把稿子放在平台上露出,當然就不符合契約規定。
但如果沒放在平台上露出,是因行政院院會決議暫緩新式身分證換發計畫,導致無法預期的政策變更,此時《放言科技》無法將文章放在平台上露出是不得已。內政部還是該要付款給廠商《放言科技》。

一篇稿子2萬4000元,合理嗎?

文章的市場行情價本來就有高有低,很難說是否太貴。
又因為這些案子的招標文件並沒有公告上網,網路上無法查得契約的詳細表,不確定2萬4000元包含哪些。
不過若契約是「內政部委託放言公司進行相關宣導溝通,放言公司依契約應提交之4篇資安防護專題文章並投放平台」,「每篇2萬4000元」,那麼這2萬4000元應該是包含「寫稿費」與「刊登費」,有可能寫稿費1萬2000元,刊登費1萬2000元。
當然若稿件搭配許多設計圖、文,也可能寫稿費2萬元、刊登費4000元。
刊登費的高低,通常是依照「刊登露出管道」(頁面上方長期置放?頁面大圖?頁面側邊?)以及刊登時間(一個月、一年還是兩年三年?)等評估。當然,閱聽率高的媒體刊登費,肯定比沒什麼人看得媒體刊登費,來得高得多。

內政部的新聞稿中,特別提到「機關得終止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含所失利益」,這是什麼意思?

廠商做了就要給錢,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沒做的事情,不能期望機關付款。
以上一題QA為例,《放言科技》寫好一篇稿子並刊登在平台上,預計可以獲得2萬4000元。但現在寫好稿子卻沒有刊登,則在終止契約之後,倘若內政部不給錢,則《放言科技》可以要求內政部給寫稿費(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卻不能要求刊登費(廠商預期可以賺到,但因為終止契約沒有賺到的錢)。

為什麼民意代表會說,「政府部門的預算使用平時如果都是這樣,太離譜了」

因為如果政策還沒有定案,通常不會要求廠商寫稿。
程序應該是:政策定案->政府機關發布新聞稿->廠商寫稿->機關付款。
如果政策沒定案,但需要在定案之後就馬上宣傳;那機關可以跟廠商先簽訂契約,並言明契約是依照機關通知後才執行。
如果機關沒通知時廠商就先執行,是廠商的錯。
如果機關在政策沒定案前就通知廠商執行,是機關的錯。(當然大家很少會追究,為什麼已經成形定案的政策,會因為某某長官的一念之間,全盤推翻?)
如果是機關的錯,有些單位甚至還會追究「為什麼在政策還沒有定案之前,就讓廠商寫稿?」
萬一這4篇稿子永遠不見天日,那9萬6,000 元是打水漂去了。這些錢,都是我們的納稅錢。
真要追究起來,公務人員還是有一定的責任的。

有辦法讓我們的納稅錢不要打水漂嗎?

當然有啊!行政院院會目前決議暫緩新式身分證換發計畫。說不定哪一天,行政院會又決議要重新啟動新式身分證換發計畫時,這4篇稿子就可以重見天日,由內政部繼續拿出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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