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 and handcuffs concept for corruption fraud 2022 08 01 01 19 14 utc

違法邀標?8個好問題,讓你1次搞懂邀標程序與招決標方式

看完這篇,我們想讓您知道
👉在公告前將招標資訊洩漏給廠商是違法的
👉邀標要有技巧,以免洩漏招標資訊
👉適當的延長等標期可以避免廠商備標不及
👉廠商因不可抗力無法履約,可以延長履約期限

每隔一陣子,媒體就會報導採購弊案;通常洩密佔大宗。

報載:「前奧運射箭國手、國立體育大學射箭隊總教練陳詩園(40歲),遭指控2018年間辦理『射箭器材及耗材』採購案時,涉嫌指示藍姓承辦人將標案相關訊息洩漏給業者,後來業者因器材進口延遲無法如期交貨,陳詩園竟讓業者蒙混驗收過關。

此案畢竟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我們不就個案來評論。但因為常聽到有公務員會犯下跟報載主人翁相同的錯誤,讓人感到不勝唏噓。

為了避免對採購法不夠嫻熟的採購業務人員重蹈覆轍,以下我們一步步解析,讓大家知道採購人員最常誤踩的地雷有哪些?如何判斷邀標是否合法?又該如何避免這些錯誤?

為什麼有些採購人員要將招標訊息洩漏給廠商知悉?

很多採購人員在公告前就將整份招標文件或部分採購資訊傳給廠商,原因有以下幾種:
1. 怕流標,且希望該廠商得標,好讓標案能夠順利執行。
2. 不知道已經違法了,或是不太在乎法規。

「邀請廠商來投標」不是也要告知廠商招標訊息嗎?跟「在公告前洩漏招標資訊」,有甚麼差別?

「邀請廠商來投標」應該在公告之後辦理,並請廠商自行下載招標資訊。如果在公告之前邀請廠商,很容易被認定為「在公告前洩漏招標資訊」。

製作底價及價格分析的時候,會要求採購人員向潛在商源(可能來投標的廠商)訪價。這不就是洩漏招標訊息了嗎?

很多案件在公開資訊裡查不到行情價格,採購承辦人員只好向潛在商源詢問價格。但如此一來,很可能讓被問到的廠商得以提早準備標案。所以認真訪價的採購人員往往承擔較大的風險。此時建議的做法:

1.公開徵求:用機關的帳號密碼登入公共工程委員會的電子採購網,點選「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輸入「XX工項採購單價詢價,請提供參考」、「XX工項材料規格及相關標準,請提供參考」,確認上傳成功。之後就可以打電話給熟識的廠商,請對方提供相關資料。

2.東問西問不要只問一項:例如廠商出產A,B,C,D,E等5項商品,機關打算採購C商品;這時候採購人員可以就A到E等5項逐一詢問,不要單獨只問C。

3.請其他執行類似案件的公部門業務科代問:如果跟執行類似案件的其他公部門有認識(例如想要辦理採購的桃園市環保局的同仁有認識正在辦理採購的台南市環保局的同仁,則台南業務承辦人可以利用與廠商開工作會議的時候,協助詢問。但建議不要單獨問某項產品,而是多問幾項,讓廠商猜不到公部門要買的是哪一種)

若採購承辦人不早點告訴廠商有此標案,廠商可能會準備不及。所以可以在公告前告知有信譽的好廠商,讓他們提早準備,這樣可以嗎?

這樣當然不可以!採購法講究的就是公平公開透明,單獨找廠商就是黑箱作業。

但若是其他縣市政府或是其他政府機關已有前例的案子,招標內容都很相似甚至一樣,機關承辦單位若在訪價期間,問一下之前其他政府機關對得標廠商的評價、曾經承攬過政府機關標案的廠商的執行經驗,並不違法。

有些案子的等標期太短,廠商抱怨不早點告知,無法妥善準備。此時採購承辦人該怎麼辦?

如果所有的廠商都說來不及準備,表示這案子招標期限真的太短,應該要有較長的等標期讓廠商備標。

有些財物採購因為商品需要進口報關,無法在得標後立刻交付商品,此時就需要延長履約期限。
總之,機關需要依照市場現況來擬訂招標文件,不可以總是依循舊有規範,一廂情願認為廠商都能做得到。

中央補助160萬、實際只需要140萬,如果用140萬預算招標,程序有比較簡單嗎?

可以改用採購法公告金額1/10以上且未達公告金額(即15-150萬元採購)規定招標決標:本案中央補助160萬元,但實際底價只有140萬,表示採購單位認為140萬就可以買得到。
此案可以改用15-150萬元採購案的規定若用140萬的預算招標,可以採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在流標之後直接找廠商來限制性招標,不用第2次再公開招標。

來自國外的器材因為進口延遲,導致無法履約,該怎麼辦?

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的事由,導致無法履約,是可以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的!只要採購承辦用的契約範本是官方範本,一定都會訂定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如covid-19),導致無法按時履約時,可由廠商提供相關證明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萬一根本無法履約時,還可以直接解約。 台北市更訂有類似案件的辦理SOP。

但大家也千萬要記得,如果是在招標當時,就已經知道的事由(不是天災或事變也不是不可抗力),則不能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公務員沒有收廠商任何好處,只是私下協助,也不行嗎?

如果是協助釐清適用法規、函釋,當然沒問題。但若是不循正道,只是想要幫廠商遮掩過去,當然不行!
朋友之間的交情是私人情誼,公部門的採購案卻是民脂民膏,若不是依法辦理、而是取巧遮掩,這種協助就違反政府採購法公開公正透明的前提。
採購人員應該要做的,是依據採購法制定適合案情的招標決標方式,找出最適合的廠商;並運用採購法相關規定、函釋,協助廠商完成履約。
採購法藉由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所以不能歸責於廠商的事項(例如船期延誤),當然不會因此認定廠商違約。懂得法規程序,善用函釋,才能夠真正的協助好廠商如期如質完成履約;並且避免誤觸法網,影響公務生涯清白!

公開招標等標期

採購金額沒有電子領標也沒有電子投標有電子領標但沒有電子投標電子領標、電子投標都有
未達公告金額755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14119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211816
巨額採購282523
表格1:第1次公開招標等標期
採購金額沒有電子領標也沒有電子投標有電子領標但沒有電子投標電子領標、電子投標都有
未達公告金額333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755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755
巨額採購755
表格2:第2次公開招標等標期

備註:沒有電子領標但有電子投標的案例很少見,在此就不列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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