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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保法/職保法》上路、廠商必須知道的11個畫線重點✏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於111年5月1日上路,許多在這之前得標的標案突然多出了額外的保險成本,這篇文章將告訴大家,因災保法實施造成的額外保險費支出,是可以請政府機關給付的,說不定就省了好幾十萬。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職保法)是甚麼?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是在110年4月30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公告自111年5月1日施行。該法以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保障外,並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使整體職災保障制度更完善。

「災保法/職保法」的適用對象?由誰去辦理投保?

1. 強制投保對象: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等雇主之勞工。
2. 辦理投保之雇主:如公司行號、法人、律師、會計師、人民團體及外籍家庭看護工、幫傭之雇主等。

「災保法/職保法」如何保障非典型勞動者的工作生活安全?

為保障非典型勞動者之工作生活安全,災保法增訂特別加保制度,凡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及提供勞務之童工,如有短期性或臨時性工作,均可透過簡便加保管道即時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災保法/職保法如何投保?最低保費多少?

可透過勞保局災保法官網、便利商店機器或職業工會加保,保費最低一天不到新台幣2元。

違反「災保法/職保法」的罰則?

雇主若未替員工投保,可處新台幣2萬至10萬元罰鍰,假設雇主未幫勞工投保,勞工更不幸發生職災導致失能或死亡等,雇主也必須支付相對應的給付,且除金錢損失外,法規也設有名譽處罰,針對違法事業單位,將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等。

因「災保法/職保法」上路後導致履約費用增加,廠商可以向政府機關要這筆錢嗎?依照契約哪一條?

廠商可以請求機關依照契約第四條(五)、(六)規定,如因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致履約費用增加,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每一個廠商都可以向政府機關要這筆錢嗎?

以人力派遣案為例,廠商可以向機關要這筆額外增加的花費。還有,如果在招標文件中已經規範廠商「應指派全職工作人員X名辦理此案,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如派駐勞工),且這些人事成本有列入預算詳細表的案子,這類廠商才能向機關要這筆錢。例如:
1. 範圍較大的環境清潔維護案,得標後廠商會額外請人,而非運用原有員工。
2. 採購契約明定廠商應派員工進駐機關,如資訊廠商派駐機關的資訊工程師,則該廠商如因此增加這位資訊工程師的災保法費用,則可以向機關要這筆錢。

那些廠商不可以向政府機關要這筆錢?

如果廠商的員工不是因為要執行該政府標案而特別聘請的,就不可以向政府機關要這筆錢。

契約變更,廠商應檢附哪些資料?

1. 廠商應證明有幾位全職工作人員專職於標案,且薪資納入預算詳細表。且同一位工作人員所增加的差額只能向一機關申請、不能向多機關申請。例如廠商為了執行A機關的A標案,聘用甲為專職人員,且甲的薪水納入A標案的預算詳細表,則廠商可以向A機關申請因「災保法」增加的金額。但若甲同時辦理A機關、B機關、C機關的案子,則廠商不得以甲的名義,向A機關、B機關、C機關重複申請「災保法增加的金額」
2. 廠商給機關的公文應備註,投標文件內標案詳細表的數額,是在法規訂定前提交給機關的。

政府機關簽辦變更契約的依據法條?

工程契約: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勞務契約、財物契約:契約第16條變更契約條款

公司不到5人,可以不用保災保/職保嗎?

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雖然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仍然可以自願投保的方式幫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將同時取得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又已辦理登記並僱用員工1人以上的單位即為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所以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如果不願意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應該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來源: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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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災保法/職保法》上路、廠商必須知道的11個畫線重點✏〉中有 2 則留言

  1. 內文有關「政府機關簽辦變更契約的依據法條?」,指出應
    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惟該條款只限工程採購案件?

    1. iron rice-bowl

      該條款的適用要件:(一)工程採購;(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增加原契約內工作項目之內容及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符合上開要件,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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