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大綱
公務員:「老闆,主驗官說你們這案因XXXX原因,驗收不合格!」
廠商:「這部分的確是因為我們公司出了點小問題,但現在也不可能重做了,而且你們機關用起來應該也覺得沒甚麼差別吧?那現在該怎麼辦?」
公務員:「這案子的確無法限期改善。那就只能簽減價收受了。除了減價收受扣款外,還要計算違約金。」
像這樣的對話,幾乎在各機關都曾出現過。基本上,只要是驗收不合格,沒辦法重新施工、重新再提供勞務或退換貨物,讓「廠商賠錢了事」,就是減價收受;也有人稱「減價驗收」。
以下,就讓我們用21個好問題,一次搞懂減價收受吧!
#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採購法第11-1條
延伸閱讀:資訊廠商不再含淚被拗—隱藏在契約內的14個保命護身符!
三級品管不可輕忽,否則風險無所不在!
減價收受需要滿足哪4個前提?
減價收受需要滿足以下4個前提,少一個都不行。
1.驗收結果跟契約規定不符
2.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3.沒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4.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
減價收受的4個前提,由誰認定?
「驗收結果跟契約規定不符」是由主驗官認定的,但承辦、會驗、協驗…都應該要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當「驗收結果跟契約規定不符」的時候,承辦科室可以簽:「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沒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經奉准後認定為減價收受。
所以能不能減價驗收,不是由廠商認定,也不是由主驗官認定,而是需要承辦科室簽陳,經過首長批「可」、「如擬」!
舉例來說,某工程案因為展延工期2個月,但忘記跟保險公司延長投保期間,竣工驗收時發現跟契約不符,導致驗收不過。但依照保險法,不可以回溯保險,所以這個錯誤無法彌補。又因為工程已經竣工,並沒有發生要請求保險公司給付的情形,所以不妨礙安全及使用效益,也沒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這時候機關就可以由業務科簽陳、檢討,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能不能減價收受,可以請上級機關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幫忙認定嗎?
減價收受類似於機關的裁量權,是要扛責任的;如果發文去問上級機關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這案子能否減價驗收?」,通常會得到的答覆通常會是「請本於權責自行卓處」。
畢竟每個採購案都有其獨特性、每個機關的使用需求也各不相同,上級機關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是不可能幫忙認定「個案是否符合減價收受條件」的。
減價收受認定要扛責任,承辦科室不敢簽,該怎麼辦?
驗收不合格的解決方式,就是廠商在主驗指定的改正期內改正。
但很多時候,這些不合格的貨物或工程明明可以使用的,硬是要拆換,很可能勞民傷財,浪費時間更浪費金錢。勞務的驗收瑕疵也有很多難以彌補;舉例而言,一場活動出了點小差錯,驗收不合格;但總不能要求廠商重新再辦一次活動,彌補錯誤吧!
既然簽減價收受(也有人稱減價驗收)要扛責任的,當承辦單位沒法扛這責任的時候,可以依照採購法第11-1條簽准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透過集體審議來決策,甚至找專家學來背書。
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要減價收受還要上級機關核准?
減價收受因為是讓廠商在「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賠錢了事」。所以金額比較高的採購案,就需要更慎重的處理。
凡是5,000萬以上的工程採購案、財物採購案,1,000萬元以上的勞務採購案,這些查核金額以上的案件,如果要減價收受,機關都需要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如果是未滿5,000萬的工程採購案、財物採購案,未滿1,000萬元的勞務採購案,減價收受簽陳只要經過機關首長或首長授權的人員核准,就可以了。
「減價收受」只能機關說了算,廠商無權主張?
減價收受是在驗收不合格的情形下,符合4個先決條件,機關簽准之後才生效。
廠商是無權主張「減價收受」的。
也就是說,當驗收不合格的時候,廠商不能以為「只要賠錢就能了事」,從而主張「減價收受」。
從法條來說,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72條規定:「…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第1項)。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所以機關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時,依以上規定於必要時辦理減價收受者,無須經廠商同意。
至於減價收受由誰主張?實務上有2種做法:
1.廠商在驗收不合格之後,來函表示實在無法改善,且函中說明「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沒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發文給機關。機關由使用單位(業務科)簽陳,奉核後同意減價收受。
2..廠商在驗收不合格之後,在驗收現場或事後來函表示實在無法改善,由使用單位簽陳現況「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沒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經首長核可後,同意減價收受。
延伸閱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1月1日工程企字第10100383950號:減價驗收「無須經廠商同意」
履約過程中,不能減價收受?
減價收受的4大條件之一「驗收結果跟契約規定不符」,是發生在「驗收之後」、等「驗收結果」出來後,判定跟契約規定不符,才有可能減價收受。在履約過程中,是不能辦理減價收受的。
但如果在履約過程已經知道瑕疵無法補正,或實務上也不太需要改正瑕疵,那就趕快驗收、在驗收之後扣錢了事吧!所以「減價收受」,也常有人說成「減價驗收」。
減價收受案,「驗收完畢」的日期不是驗收的那一天?
通常驗收日期,是指「參加驗收人員於驗收紀錄會同簽認廠商履約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時之日期」。但這些被減價驗收的案子,並不會有「廠商履約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的那一天。
於是牽涉到減價收受的案子,「驗收完畢」的日期,會是機關首長或首長授權人員核准的那一天。如果是查核金額以上的案子,「驗收完畢」的日期則會是「上級機關核准的日期」。
減價收受除了減價金額,還要扣違約金?違約金怎麼算?
減價金額=驗收沒過,廠商賠錢了事。
但如果「沒做好」就可以「賠錢了事」,廠商都心想「反正賠錢可以解決,事情沒做好也沒關係」,當然其不符合公平正義。
所以還要「賠錢加上罰錢,才能了事」。
這裡所謂的賠錢金額,就是減價收受金額。罰錢金額,就是指違約金。
違約金=「減價金額」X ___%,空格裡的數字,如果機關沒有特別指定,就是20%。(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契約範本為20%)
減價金額怎麼計算?
1.如果是尺寸不符規定,「減價金額」可以依照尺寸差異之比率計算。例如長度應該是100公分,廠商交貨的時候是99.5公分,「減價金額」可以扣0.1%。
2.如果是工料不符規定,「減價金額」可以依照工料差額計算。例如工料是100公斤,工料只有99.5公斤,「減價金額」可以扣0.1%。
3.如果跟尺寸、工料無關,減價金額也可以用重量、權重等差異之比率計算。
4.如果以上皆非,契約也沒規定,機關就可以用「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機關辦理減價收受,減價計算方式,可以依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減價之金額,無須依採購法第46條規定「訂定底價」。
決定減價收受之金額,也不用比照限制性招標之議價程序。
延伸閱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1月1日工程企字第10100383950號
契約規定的減價金額,可以是「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的80%、100%甚至200%嗎?
減價金額就是「廠商給付的財物、勞務或工程」沒有達到驗收標準,要賠錢了事。
前面曾經提到,減價驗收的4大前提包含「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如果沒達到標準的程度已經到了80%,其實是很嚴重的瑕疵,不太適用於減價收受。
如果扣100%,那就表示機關打算對於「不符項目標的」完全不給錢了。試想,廠商給付的標的「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也「沒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機關怎麼可以不給錢?
所以訂定減價收受100%甚至200%,都是不合理的地雷契約條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0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400379720號:「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減價金額跟違約金,有上限嗎?
減價金額及違約金的合計總額,以「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為限。
如果減價金額加上違約金超過「不符項目標的」金額,那廠商就等於交了一個可以用的貨物(或勞務、工程),卻完全沒有拿到錢,甚至還要倒扣。這是非常不合理的地雷條款。
舉例來說,減價金額訂60%、違約金是減價金額的100%,總減價金額為「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160%,這時候就是個地雷條款了!
特別要說明的是,前面「工程已完工、沒有其他瑕疵待改善、只是保險漏保、可以適用減價收受」的案例,廠商交付的是「沒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工程」,因為保險漏保沒出事且保險不能回溯,導致「經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所以「減價金額+違約金」不能是工程費的100%、更不能大於工程費;但「減價金額+違約金」當然可以大於等於「廠商漏付的保險費用」。
延伸閱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0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400379720號:「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減價收受也會連動到「廠商利稅、保險及管理費」嗎?
曾看過有機關的合約,特別備註減價收受的「已加計『加值營業稅』及『承商利稅、保險及管理費』,應併予扣除。」
如果機關希望在減價收受的時候,同時也扣除等比例的管理費、保險費…,建議要在契約內敘明。
減價收受,將成為廠商後續投標的扣分項?
在評選時,機關經常會請廠商提供「近五年內履約績效優劣情形」,作為評分的依據;包含:
1. 有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事件
2. 獲得政府機關頒發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程品質進度優良獎項
3. 施工查核紀錄
4. 逾期履約或提前完工紀錄
5. 減價收受紀錄
所以各位廠商請不要豪氣萬千的說:「驗收不合格沒關係,可以減價收受」;畢竟每次減價收受都會累積影響到履約績效,在評選的時候,都是扣分項!
為什麼減價收受被列為「不良的實績紀錄」?
減價收受是在驗收不合格的情形下,透過扣款、罰錢來解決這件事,而不是真正的把「沒做好的事情做到好」、把「有瑕疵的貨物透過退、換貨變成沒有瑕疵的貨物。」
所以減價收受會造成廠商的「不良的實績紀錄」。
廠商不想要有「不良的實績紀錄」!該怎麼辦?
只要有減價收受,就等於有「不良的實績紀錄」。
但錢畢竟不能真正解決「驗收不合格所產生的缺失」,要改變「驗收不合格」的事實,就只有「改到好」這個途徑。
如果廠商不想要有「不良的實績紀錄」,那就只能在驗收不合格、驗收有瑕疵的時候,在主驗人訂定的改正期限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減價收受需要廠商同意嗎?
機關驗收結果只要與契約規定不符,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就可以簽奉核可,辦理減價收受,不需要廠商同意。
換言之,能否減價收受,廠商無權作主。
不過話又說回來,能夠減價收受也算是放廠商一條生路;否則有些項目明明就是用起來也OK,卻因為不符合契約規定、驗收不合格,必須要打掉重練,對於廠商來說,也是一項沉重的負擔。
「不符項目標的」在契約沒有單獨列為1個項目,而是在一個大的項目下。此時該如何計算減價收受金額?
如果「不符項目標的」在契約沒有單獨列為1個項目,這時候就需要計算出「不符項目標的」到底佔多少錢?例如廠商應交付附彩盒的貨物每件1,000元,但實際交貨的彩盒尺寸比機關規定的小了些,驗收沒通過;可是機關急著要發放給民眾、廠商也來不及改正,經認定「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也「沒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簽准要減價收受。但此時單價表只有1個金額「每件1,000元」,卻不能以1,000元為計算基礎—因為貨物本身沒有瑕疵,是彩盒有瑕疵。
此時就要拆分1,000元=995元貨物+5元彩盒,而以「不符項目標的」=「彩盒」=「5元」來計算減價收受金額。
這時候,減價金額加上違約金,不可以超過5元。
減價的金額,可以採用「訂定底價」、「議價」的程序進行嗎?
減價收受的金額,就是依照契約規定的百分比。如果契約沒有規定,則是用「不符項目」依照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減價之金額,不適合用採購法第46條規定「訂定底價」;減價收受的程序,也跟限制性招標之議價程序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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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價收受,還跟保固金、逾期違約金有關?
契約價金總額是用訂約的總價,依照依歷次契約變更金額、按契約約定實做數量結果金額、物價調整款、減價收受之減少金額等,全數納入計算後,所得出來的結果。
只要有減價收受,契約價金就會減少。
如果保固金、逾期違約金是以契約價金乘以固定比例計算得出,當契約價金減少的時候,保固金、逾期違約金也會跟著減少。
減價收受簽准日期,還跟保固期有關?
涉及減價收受的案子,「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日期是簽准的那一天。因此,保固期的起算,也是簽准減價收受的那一天,而非主驗人跟大夥聚在一起驗收的那一天。
請問如果是單價決標的外匯餐會,採書面驗收程序才被政風發現成果照不符採購說明(ex說要用環保餐具結果照片只看到只有主桌用,臨時加開的桌次沒辦法用),但契約書也沒有規定到減價收受的部分,這樣後續應該要怎麼處理呢?
這案若是政府採購案,在契約第四條會有減價收受的條款。
除非公務員沒有用公版契約,或是擅自修改公版契約。
有使用公版契約書,但減價收受部分沒有規定%數,不知道會如何進行扣款
可以由業務科簽陳,也可以依據採購法第11-1條由機關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進行討論及決定。
如果是統包工程,統需書內容有爭議,合約內核定工項與需求不同,機關要求廠商驗收後辦理重新議約後辦理減價收受,是否合理。
您所提的案件是採購錯誤態樣,牽涉到履約爭議處理;處理方式有很多種,因案各不相同,很難有通案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