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大綱
看完這篇,我們想讓您知道:
👉 標案執行,若機關能取得全部權利當然最好不過。
👉 越有名的設計者越會希望保有部分著作人格權
👉 若設計者希望保有部分著作人格權,可以針對著作權另行規定
👉 若得標的是B廠商,即使A廠商的創意再好,也不可以直接把A廠商的創意交給B廠商
著作權在近年非常火紅。不說別的,政府標案急診室網站裡的每張照片,都是付費的授權照片。可見下了多少重本~
你的採購案履約標的,有涉及撰寫文字稿件、美編繪圖製作、創作和播放音樂、拍攝照片或影片、教材編撰和印行,乃至於辦理活動、行銷宣導嗎?你/妳辦理的是資訊系統採購案?這些採購都可能牽涉到著作權。天哪,感覺像是匪諜無孔不入啊~
因此,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的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與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清晰的闡述著作權的相關契約用語,但其實大部分的人還是有看沒有懂。
這一篇,我們來談談公務機關採購,有可能會遇到那些著作權?
#著作權法
延伸閱讀:【機關使用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 想清楚再做】
【執行政府標案爆抄襲,廠商涉民刑事責任且恐遭重罰!】
涉及著作權的採購,不是選「機關取得全部權利」就好了嗎?
涉及著作權的採購,選「機關取得全部權利」是最簡單粗暴快速的方式,絕對比完全不勾選來得好。但有時候事與願違,有時候是因為好的設計廠商說若規定「機關取得全部權利」就不來投標、有時候是因為長官覺得這樣太粗暴;情形不一而足,就跟著我們往下看吧~
為什麼有些設計者希望保有部分著作人格權,否則無意願承攬標案?
優秀的創作都是耗費心力完成的;要求設計者放棄所有著作人格權,無疑是要求他錦衣夜行、只能當代理孕母。
以「姓名表示權」為例,要求設計者放棄姓名表示權,相當於生了一個優秀孩子卻讓這孩子永遠無法認這個娘製作了一個優秀的產品卻永遠沒辦法說「這是我設計的」。所以很多知名設計希望保留部分著作人格權。
若契約保留部分著作人格權,公部門也可以藉由知名的設計者拉抬並行銷產品,例如桃園市的桃子市民卡是蕭青陽大師設計,在行銷宣傳的時候,蕭青陽大師的名望絕對是正能量,有助於拉抬市民卡的聲量與使用量。
如果說「設計者放棄姓名表示權」後,設計者就無法在作品上標示創作人姓名,為什麼很多案子廠商還是甘願選「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因為有太多的設計是一次性使用,例如廠商為行銷活動撰寫報導專文、設計開幕邀請卡等,就像母雞下蛋一樣簡單,這些設計都是量身打造,廠商不會想要拿去再賣錢,也不見得會想要在設計品旁邊留名(所以設計得差一點也沒關係?)。這些案子就可以大大方方的選「機關取得全部權利」,相信廠商不會在乎的~
廠商希望在某些場合能表示這個作品是他做的(保留姓名表示權),該如何約定?
姓名表示權:是指著作人在著作上或著作公開發表時,有權決定表示或不表示自己的姓名。越是知名的設計者,越是希望所有設計過的案子都能出現在自己的作品集,而非完全不能說「這是我創作的」。
但以logo設計為例,如果在公部門文宣、廣告、出版品每一次出現logo時都要標示創作者姓名,那也太不符合實際了。
所以要跟設計者約定好「於標示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並且在計畫構想書(又稱工作需求說明書、服務建議書徵求說明、需求規範等等)上備註。等哪一天著作人需要告訴大家這孩子是我生的這logo是我創作的時候,再標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即可。
採購案交付的是彩色設計稿,若機關改成黑白,也涉及「禁止不當變更權」?
禁止不當變更權是指「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把彩色的設計變成黑白的設計,應不至於讓設計者的名譽遭到損害,原本是沒有侵權的疑慮的。但建議機關要跟設計者約定「因政策需求或受限於版面、技術等必要,可調整著作之內容」,否則也不宜擅自將彩色變黑白!
如果設計會在不同場合、不同素材上使用,建議多做幾個版本;例如黑白版、彩色版(甚至是多種色系版)、直式書寫、橫式書寫等;設計印製在衣服上、背包上、信封上…也可以有不同的設計排版。尤其是有些機關請書法大師以書法字體撰寫機關的名稱當作logo,如原本稿件是直式排版,但以後有可能會有橫式排版,就要在一開始都請設計者做好直式與橫式,不能只寫了直式,要用橫式的時候再把直式拆開重組,否則書法大師可是會生氣的也是違反著作權的。
是不是一開始先不要將授權範圍最大化(如永久、不限地域、次數以各種方式利用著作,並得再授權他人有相同使用範圍),等到後續有其他利用的需求時,再另外取得授權比較好?
當然不是!
如果一開始沒有將授權最大化,之後遇到「使用時間延長」、「使用地域增加」、「再次使用」、「再授權他人使用」的時候,就必須要另外取得授權。
所謂另外取得授權,有以下幾種情形:
1. 廠商很好心,同意讓機關免費使用。但這時候還是要公文往返。
2. 廠商實事求是,開了一個價格。這時候機關就要評估:
(1) 契約原本就是實作數量計價,詳細表上有這一計價項目,每使用一次就計價一次。在這種情形下,若契約採購金額上限還沒滿、契約期限還沒到,就可以用原契約採購。
(2) 契約詳細表沒有這一項(例如原本是在亞洲使用,現在要擴充至歐洲也可以使用),這時候原本契約的項目「使用地域限定於亞洲」不能夠直接引用,必須要重新就「於歐洲地區使用」重新議價。且還是要在契約採購金額上限還沒滿、契約期限還沒到時,用契約增購方式辦理。
(3) 契約已經無法擴充(無法用原契約採購),此時就要新訂一個契約。因為這個設計就是屬於這個廠商的,別家廠商也沒有,所以要用「限制性招標」,只找這一家來議價。因為限制性招標經常會被媒體誤會是圖利特定廠商,所以機關這樣做,心理素質要夠強大。
3. 廠商是公司法人,但是倒閉了:公司倒閉後,在倒閉前的著作權也不會因此消滅。所以要看廠商清算的結果,著作權屬於誰,就去找誰採購。如果找不到著作權人,建議不要使用。否則就等公開發表後50年,保護期間過了之後再用。到底誰等得了50年啊!
4. 廠商是自然人,但是死了:自然人死亡之後,會有繼承人。此時請找著作權的繼承人採購。如果在繼承時並不明確由誰繼承,請繼承人們先弄清楚誰繼承到這個著作權,再找擁有這個著作權的繼承人採購(在大多數的情形下,此時承辦人若不累死也半條命去了)
結論:如果廠商沒意見也不反對更不會加價,請機關務必將取得的授權極大化,以免累死自己!
著作權機關一次性使用 你必須懂得眉角!?
以廠商設計人物造型的玩偶為例,若這個玩偶在A機關的行銷案出現過之後,A機關之後的行銷案沒有再利用,很可能讓這隻玩偶從此不見天日。
如果玩偶並非A機關的吉祥物,的確可以在其他場合再利用,機關與廠商雙方可以優先約定由廠商取得著作財產權,並由廠商授權機關利用。如此一來,可以讓好的設計不再閒置、降低機關採購成本, 當設計玩偶可以用在多種場合、出現次數更多時,也可以連帶拉抬A機關原本作品的知名度。
機關一次性的使用多嗎?
以每年辦理的行銷活動為例,原則上每次都會新設計一款主視覺。如果你/妳能擔保絕對不會發生「長官說去年行銷活動的主視覺設計得很好,今年繼續沿用」、「A機關要做精彩縣政回顧,會把我們機關的設計文稿放在A機關的FB上」,那就可以大膽的認定為一次性的使用,授權範圍僅止這一次!通常越爛的主視覺設計就越不可能沿用。如果沒把握「永遠不會再用了」,建議還是授權範圍越廣越好。
要上傳作品前 先搞懂取得那些授權!?
上傳臉書:要取得重製、公開傳輸之授權。
印行出版:要取得重製、散布之授權。
製成影片:要取得重製、公開播送之授權。至於利用視聽機器播放、置於網路供人瀏覽等,另涉及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需要一併注意。
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修改作品,還要取得改作權。
如果其他機關要轉載設計好的作品,請務必確認有獲得再利用的授權。
機關行銷影片能否混搭? 規定和你想的不同!
只要用到其他人既有的影片、音樂等著作作為影片素材,廠商除一開始製作時應取得這些音樂、影片創作者「重製」之授權外,如果完成的影片後續還要上傳網路、透過捷運月台螢幕、電視台甚至電影院等媒介播放,則要另外取得這些素材後續利用之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等之授權。
畢竟,即使廠商拍攝的影片由機關享有著作財產權,機關也不會因此取得影片中所利用的各個素材的著作財產權。
如果B機關要把A機關的影片再剪輯利用,一定要注意需是A機關已經享有著作財產權且有轉載權的片段才能使用;A機關沒有著作財產權的片段,就要溯源去找有著作財產權的單位取得授權。
廠商幫機關製作影片 注意內容來自誰很重要!
好的作品經常會涉及多項專業領域分工,這時機關就應該與廠商在簽約的時候事先約定,除了履約成果的著作財產權(或該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外,還要請廠商替機關向素材的著作財產權人,取得財產權授權或受讓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
特別提醒的是,機關要限定期限,要求廠商將授權書、著作財產權歸屬約定書、著作財產權讓與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交付機關收存,最遲應在驗收之前取得。
員工幫廠商製作影片 難道只能被A!?
如實際完成著作的人為廠商的員工,廠商並非實際創作人,那麼就要由廠商與其員工先約定,機關再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或被授權人之地位,合法利用該著作。
切記,這時候務必要求廠商將其與員工約定著作權歸屬的相關證明文件(通常是在員工到職時就簽的賣身契著作權歸屬證明文件)影本交付給機關,作為證明;至遲應於驗收前交付。
得標廠商和落選廠商 能在作品上合作嗎!?
當然不行!投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無論是文字、圖案、照片等,只要具備「原創性」(不是抄襲他人的獨立創作)以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的創意高度),就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所以不可以把B廠商的創意拿給A廠商用。
那機關可以讓A廠商向未得標的B廠商取得授權或讓與嗎?B廠商的創意棒到割捨不下
務必慎思!因為
請A廠商去跟B廠商買之前,若讓A廠商知道B廠商的好「是好在哪裡」,有可能被認為是洩漏B廠商的know-how。若後來沒買成功,那就是白白讓A廠商學到B廠商哪裡好。A、B廠商是競爭對手,這樣做難免落人口實。
B廠商的創意再好,評選還是輸給A廠商。讓A廠商向未得標的B廠商取得授權或讓與,不太可能無償取得。若是要付費取得,相當於強迫A廠商花費額外的支出。這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
如果跟A廠商是採固定價格給付、有議約過程,在議約的時候同意向其他未得標的廠商買創意,且願意減作自己的創意項目,B廠商也有意出售創意內容,經過機關首長批准,也不是不行。或著由機關洽問B廠商,藉由無償取得或價購取得,也是辦法。
但請千萬注意相關法規,不要為了公事反而誤觸地雷。為了讓機關的案子更好,反而被A廠商說是圖利「未得標的B廠商」,這可是得不償失的。
機關若將得標廠商的投標文件公諸於世,除了牽涉著作權法,還會牽涉到那些法規?
公開廠商投標文件,除涉及著作權法以外,還涉及政府採購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檔案法等。應考量的包含
1. 政府採購法第34條:應保守秘密。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不予提供之情形。
3. 檔案法第18條:得拒絕申請閱覽檔案情形。
4.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隱私,如廠商投標文件涉及廠商員工個人資料、工作經驗等。
看完這一堆著作權論述,不知道大家會不會頭昏眼花了?基本上90%以上的案子,廠商都不在乎機關在預算範圍內將授權範圍最大化;要注意的反而是廠商交貨的著作是否有參雜其他人的著作、這些著作是否也有取得授權、以及能否讓機關再授權給其他單位。像是「再授權他人使用」,就有可能再更細分為「廠商同意機關再授權其他公務機關使用、但不允許機關再授權非公務機關使用」等。智慧財產局有著作權法網站,資料豐富詳盡,大家有空可以過去逛逛~
2022年2月25日補充:感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意見。該局有「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機關委外採購契約不可不知的著作權觀念」等文件,是此篇撰文的主要參考文件之一,也歡迎大家點閱。如果是文化藝術工作者,更可參考文化部跟經濟部合作的「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讓工作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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