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大綱
採購案中因雙方意見不一致而產生履約爭議是難以完全避免的問題。廠商可以選擇向中央或縣市政府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申請履約爭議調解。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作為政府設立的獨立公正機構,通常會提出解決建議,而這些建議也多被機關所接受。如此一來,能有效減少因爭議而導致的合約延誤及法律糾紛,進而保障雙方權益,確保合約順利履行。
這篇文章提供申請履約爭議的範本以及流程說明
#採購法第85條之1、採購法第85條之2、採購法第85條之3、採購法第85條之4、採購法第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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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提出採購案履約爭議調解?
不管標案種類是工程、財物或者勞務,只要是得標後,對得標的案件覺得有「不合理的損失」,廠商都可以提出履約爭議調解。
履約爭議調解並不限於給付價金調解,也有請求機關作為、不作為;但實際案例很少。
其實機關也可以提履約爭議調解,但實務上很罕見就是了。畢竟太多的履約爭議,都是機關對採購法有所誤解,對於契約「以機關解釋為準」,導致發生爭議時,廠商必須尋求外援,提出履約爭議。
我要向誰提出履約爭議調解?
目前新北市、台北市、台南市、台中市、高雄市、桃園市這6個直轄市政府以及花蓮縣政府都設有採購申訴委員會,若招標機關屬於直轄市6都或花蓮市轄管,就要向招標機關所在縣市的採購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請。
若招標機關並非隸屬於這6都、也不隸屬於花蓮縣政府,則都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提出履約爭議調解。
履約爭議調解需要繳調解費嗎?要繳多少錢?
要開啟履約爭議調解程序,僅是把履約調解申請書寄給公共工程委員會,是不夠的;還需要繳納履約爭議調解費,申訴審議委員會才會開始動作。
廠商必須要自行計算「請求金額」並繳納調解費,並將匯款紀錄影送公共工程委員會。只要調解費未繳納、或繳納額不足,履約爭議調解案都不會被立案處理。
由下表可知,請求的金額分為8個級距,各對應不同的調解費。計算請求金額是門學問,絕非數額越高越好。一方面是因為請求金額越高,調解費也就越高;二方面則是若胡亂計算,調解委員不會認可廠商請求的合理性,反而會認同機關扣款的理由。請求金額必須要依照採購法及契約計算,且有合理的數學計算式,而不是憑空說一個數字。
如果是涉及工期的履約爭議,就要把「若工期無法展延的扣款金額」計算為履約爭議金額。例如工程延誤1天要扣罰10萬元,在機關認定逾期10天的情形下,廠商希望這10天不要計入逾期,此時履約爭議金額就是100萬元。
請求或確認的金額(單位:新台幣) | 調解費 |
2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 | 3萬元 |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 | 6萬元 |
1,000萬元以上,未滿3,000萬元者 | 10萬元 |
3,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 | 15萬元 |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 | 20萬元 |
1億元以上,未滿3億元者 | 35萬元 |
3億元以上,未滿5億元者 | 60萬元 |
5億元以上者 | 100萬元 |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5條
請求金額是契約價金嗎?應該如何計算?
請求金額就是廠商覺得「不合理損失的那一部分」金額。如果廠商已經執行完整的契約,但機關一毛錢都不給,這時請求金額就是整個契約的價金。
但在一般情形下,只要廠商有做,機關就會付款,只是給的金額不如預期。
廠商需要將「覺得少收了多少錢」(也就是「請求金額」)清楚計算出來。如果廠商沒有計算出「請求金額」,逕而提起申訴,那申訴會可是會以總契約價金去計算履約調解金額的!這樣會使得調解費大大增加,使得廠商又多增加一筆損失。
若請求項目是「希望工期展延」,此時還是就要計算「若工期不展延,逾期違約金會有多少」,據此來計算請求調解金額。否則申訴會不知道「調解金額」是多少,沒辦法收調解費。
由此可知,所請求的金額牽涉公司要付出的成本,提出申請前請反覆估算一下,是否值得付出這樣的時間與成本。如果確定了,就開始來檢視一下手邊所存有的證物以及想要論述的論點。
申請文件的準備
著手開始文件準備,首先可以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下載「申訴調解之書類表格與流程」。除了陳述意見書(供他造當事人陳述之用)不會用到之外,其他通通都下載下來。
- 申請公文:請使用範本。將範本上OOO取代為自己案件的資訊後,其他範本上的文字勿隨意修改。
- 受文者:如是六都或花蓮市的採購案的廠商,受文者請改為該縣市政府的申訴案收受單位。
- 他造當事人機關代碼&採購編號:同招標文件上之代碼
- 他造當事人:即為招標機關。
- 委任書:如有隨文附上,請於公文中註明。
- 調解費匯款證明:如有隨文附上,請於公文中註明。
- 用印:公文末端須用印公司章
- 申請書:
1. 基本資料區:
申請人就是我方廠商。他造當事人是招標機關,代表人是機關首長。
2. 爰依規定申請調解事:簡單一段話陳述本次提起調解之目的,例如:「請求機關給付『全國廠商學寫公文』案之契約尾款新台幣300萬元」
3. 陳述本案爭議點:羅列數項,每項簡潔有力陳述您覺得不合理的地方。
4. 申論理由(法律關係):針對第二點羅列之項目,開始逐項論述,並提供相關證據。所有的論述都必須基於採購法、契約及契約相關條文。如該段論述有證物支持,請在段落後方標示證物編號。
範例(參考新北市政府網站):
本工程雖尚未驗收,然已交付他造當事人使用,他造當事人即負有保管之責任,而於此期間卻被不明人士破壞部分設施,申請人為如期驗收,遂主動進行修繕,但因而增加工程費 56 萬元。依民法第 50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由此反面解釋,定作物已交付定作人使用,此危險自應由定作人負擔。因而,本案所增加之費用係可歸責於他造當事人保管不周而造成,理應由其負擔全部費用。
這一段落的論述可以說是整個申請流程最關鍵的地方,論述是否有條理、是否有說服力、如何技巧性的陳述。這一段值得好好琢磨花上心思,是攸關調解成敗的關鍵。如果實在不知如何下筆,可以考慮我們提供的履約爭議調解服務,委託給專業的顧問協助您!
5. 證據名稱及件數:
除了申訴會規定要提供的公司執照、公司負責人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契約影本,剩下的證物就是依照申訴會提供的範本,一一羅列提供。這裡大部分是提供往來的公文。
以上五大項是申請書的主要內容。
- 委任書:
如委託顧問或專業人士處理本案,則須要出具雙方用印之委任書。受任人必須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請填入oo公司xx顧問。而不是oo公司。
- 繳交調解費:
依照請求金額的大小,調解費為2萬元到100萬元不等。
行政院申訴會提供調解費專戶的帳號資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府分行;帳號-543350002613;收款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如不採用轉帳的方式,也有其他方式可繳納。依照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三條:前條費用,應由當事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如果是六都及花蓮縣政府的採購申訴調解委員會,則請依照開立的繳款單辦理。
繳費後請提供繳費證明,申訴單位查明收足款項後方能將調解案立案。
送出申請
最後請由上到下依序排好公文、調解費繳費證明、委任書、申請書、證物,寄送1份正本與3份繕本至履約爭議調解受理單位。
記得這份公文要同時寄出副本給他造當事人,最好也副本1份給自己。
調解時程
調解時間的起算方式是從收足調解款項之日起算,所以如果想要爭取時效,可以先估算調解金額,在送出申請公文時一併提供繳費證明。但如果沒把握,也可以先送出書面申請,再等申訴單位發文確認繳費金額後再補繳。
一、 按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 4 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
二、 其調解時間之起算情形有三:
1、 申請人書面申請且繳調解費,不須再補正文件者,自申請次日起算。
2、 申請人未繳費或申請書尚未補正者,自補繳及補正之次日起算。
3、 調解期間,當事人續以書面補具理由或擴張請求並補繳調解費者,自最後收受理由書之次日起算
第一次調解會議大概會在1個月內召開。通常案件會在4個月至半年內調解結束。當然,這裡所說的是「通常」。遇到比較複雜的案子,委員請機關及廠商補充資料需時甚久,期程當然也會比較慢。
為什麼要委託專業
絕大部分的廠商對於採購法都不嫻熟,發生履約爭議時,機關只要拿出採購法、契約一講,廠商登時無法反駁。
更多的案例,是機關本身也有錯;廠商只覺得怪怪的,不知道到底哪裡有問題。
雖說政府機關辦理標案的人員,都應該有採購法的基本素養;但很多的情形是,機關人員對於採購法也不熟,甚至胡亂解釋;導致廠商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
專業的團隊,可以協助釐清採購爭議、快速切入重點;專業的公文,甚至可以讓機關承辦人簽陳時不用到處翻法條,直接引述。有理有據的公文,才能讓承辦人不擔心被扣上 “圖利廠商的大帽子”,協助廠商爭取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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