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mediator changes the conflict through dialogue 2022 10 31 20 55 31 utc

履約爭議調解 決勝關鍵就在這5招!

政府標案履約爭議屢見不鮮,造成廠商的資金積壓、無法獲得應有款項,實在苦不堪言。申請履約爭議調解可以快速解決履約紛爭,而決勝關鍵,就靠這5招!

好不容易得標政府標案,卻因為與機關間發生歧見,導致採購案無法順利結案,這樣的履約爭議其實屢見不鮮。尤其政府採購涉及契約價金,常有廠商在決標後遭遇機關提出不合理要求、新增工項卻不變更契約增加價款、機關辦理驗收作業時藉故推延、驗收時嚴格審查無由刁難、已完工卻無法獲得應有報酬,再再導致廠商資金積壓甚至收益遠不如預期,苦不堪言。

機關有時也非蓄意刁難廠商想藉此從中牟利,但在發生履約爭議時,卻因基於自我保護的原則,不願找出對廠商有利的條款簽陳解套;或是對於契約及法規有所誤解,抱著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濫放一人的為官心態,處處從嚴解釋。機關與廠商陷入不對等的契約環境時,若無公平公正第三方介入處理,將難以達成共識、獲致解決之道

所幸政府採購法訂有履約爭議調解制度,透過調解委員會的具體建議,能夠快速解決採購爭議、提升政府採購執行效能。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有一定的規則在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時,若能掌握以下5點,將可事半功倍、爭取最大權益
#採購法第85條之1、採購法第85條之2、採購法第85條之3、採購法第85條之4、採購法第86條

1.找出對己方有利法規、加以闡述

履約爭議之產生,通常來自於對於採購法與契約條文的見解不一。尤其招標文件動輒達十餘份甚至數十份,契約、投標須知內容繁雜,若非經常審閱契約文件者,難以針對履約爭議找到相對應條文。尤有甚者,部分機關承辦對於採購法不嫻熟,卻又在契約內增添不必要的限制條件,新增條款甚至於其他條文產生扞格,更是增加契約判讀的難度。
好的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必須要能夠找出相關契約條文、相關法規乃至於相關函釋,甚至論證招標文件彼此矛盾、機關現行做法已然違法,進而提出對廠商有利之見解,才能爭取最大權益。

2.往來訊息應轉化為白紙黑字、以公文呈現

隨著科技進步、通訊技術發達,採用電話、line等通訊方式即時傳訊,儼然已成廠商執行標案最常見的溝通方式。但當履約爭議發生時,就必須回溯探討這些即時傳訊的內容,是否已正式成為雙方執行標案的正式憑據。最常見的情況在於,廠商明明利用電話或通訊軟體甚至Email向承辦人確認,並依照承辦人指示辦理;但因承辦人疏忽、未將該等指示簽陳機關首長,導致機關最終認定這些指示是承辦人或承辦單位片面為之,並非機關之意。倘若無法確定承辦單位的指示是否為機關所做之決定,最好的方式就是將所有往來通訊,轉化為公文內容,讓機關確認。尤其涉及履約爭議部分,更需字字推敲、探求真義,以還原標案執行之緣由,將廠商已做、多做之工作項目,逐一清晰交代

3.探究機關原意、打開死結

公務機關辦理標案,除了承辦單位、直屬陳判長官之外,尚有可能須經過法務、總務、會計、政風等會辦及監辦單位核章。無論是承辦單位、會辦單位乃至於核章長官,都有可能誤用援引其他不相似之案例,提出錯誤判斷。在遇到長官或會辦單位提出錯誤見解時,許多公務員擔心若協助廠商據理力爭,恐被誤為「圖利廠商」,因此選擇噤聲。因此,發生履約爭議時,廠商必須透過公務機關來函、雙方會議討論、甚至非正式溝通等方式,藉由蛛絲馬跡了解卡關原委。在確認機關「誤解法規或未能依照採購法執行」之處後,廠商可藉由公文論述,主張正確適用之法規並提供相稱之案例,從而解開死結。若機關仍無法接受,則該公文可做為履約爭議調解之說明文件,送請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4.縝密邏輯推演、合理推估請求金額

政府採購是建構在銀貨兩訖的買賣合約,因此,履約爭議的訴求,通常都是價金給付。無論減價收受、逾期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其計算都應該要合情合理。而廠商在履約爭議調解時要求的價金給付,則須透徹了解採購規章下的價金計算方式,藉由縝密邏輯推演與論述演繹,核算對己方最有利請求金額

5.攻防演練、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參與履約爭議協調會之前,應由嫻熟案情與法規者協助廠商沙盤推演,模擬履約爭議協調會上雙方攻防論戰、委員關注焦點;並事先撰稿答覆內容、逐題安排應答人員。強烈建議應由嫻熟對於法規及案情均之人員出席履約爭議協調會,在調解委員垂詢時,能夠洞悉問題癥結點,隨機應變,臨危不亂。出席人員間必須有高度默契,據理力爭、以利爭取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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