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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價收受完全指南:從入門到實務,一次搞懂政府採購的「賠錢了事」

減價收受完全指南:從入門到實務,一次搞懂政府採購的「賠錢了事」

驗收不合格的最後一哩路——法條解析、實務流程與制度反思

摘要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減價收受」是一個既熟悉又陌生的機制。熟悉,是因為它幾乎天天在各機關上演;陌生,是因為多數人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本文將從法條基礎出發,逐步拆解減價收受的啟動條件、實務流程、風險控管,最後從制度層面探討其定位與反思。無論您是機關承辦人、採購人員,或是履約中的廠商,本文都能幫助您全面掌握這個攸關結案成敗的關鍵機制。

📖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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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減價收受?

1.1 一個常見的場景

在政府機關的驗收現場,經常出現這樣的對話:

主驗官:「這案子因○○原因,驗收不合格。」
廠商:「這部分的確是我們出了點問題,但現在也不可能重做了。你們用起來應該也沒什麼差別吧?那現在該怎麼辦?」
承辦人:「既然無法限期改善,那就只能簽減價收受了。除了扣減價金額外,還要計算違約金。」

這樣的場景,在各機關幾乎天天上演。只要驗收不合格、又沒辦法重新施工、重新提供勞務或退換貨,最終都會走向同一個結果——讓廠商賠錢了事的「減價收受」(又稱「減價驗收」)。

1.2 法律基礎

減價收受的法源依據是《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不符,而不妨礙安全與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後「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辦理減價收受。

換句話說:只要東西「還能用」,但「不符規定」,機關就可以打折收貨,廠商賠錢止血。

1.3 減價收受 ≠ 圓滿落幕

很多廠商以為「能減價就好了」,但事實上,減價收受並非圓滿結案,而是有諸多後續影響:

  • 除了扣減價金額外,還要計算違約金
  • 結算驗收紀錄上會留下「驗收不合格」的註記
  • 保固金、結算金額都會跟著變動
  • 可能影響廠商後續的履約評價

因此,減價收受不是「圓滿落幕」,而是「賠錢止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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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減價收受的四大啟動條件

很多廠商以為:「驗收不合格 → 減價收受 → 扣點錢就解決。」但事實並非如此。減價收受不是廠商想就能用,而是必須滿足法定條件、經機關逐層檢討後,才能啟動的程序。

2.1 條件一:主驗官認定不合格

減價收受的前提是「驗收不合格」。而這個「不合格」,必須由主驗官認定
不是承辦人自己簽上去說不合格,更不是廠商自己發現瑕疵後說:「這部分我知道不合格,你們就扣點錢就好了吧。」
換句話說:減價收受一定要在「驗收」之後,才能開始啟動。沒有主驗官的驗收紀錄,就沒有減價收受這回事。

2.2 條件二:業務單位簽認「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這句話是法定用語,不是隨口講講。它代表:要能安全用、正常用。
而且注意!這項認定是由業務(使用)單位簽陳,不是主驗官判定。主驗官的職責是確認「是否符合契約規定」;至於「可不可以不重作、能不能用」,才是業務單位要負責的專業與責任判斷。

業務單位簽陳=要扛責任。一旦簽了「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就代表業務單位認定這東西可以用、可以收,出事了,責任要自己扛。
如果業務單位沒有把握,可以依據《採購法》第11-1條,提請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進行審議。小組可以由機關內部人員組成,也能邀外聘委員參與,讓結論更有專業依據與共識背書。

2.3 條件三:業務單位簽認「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這句話同樣是法定用語,代表功能、效益、效果都要維持原約定。若減少了契約預定的效用,就不符合減價收受的條件。

2.4 條件四: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

這項最容易卡關。什麼叫「確有困難」?例如:

  • 拆了會影響其他完工部分
  • 補救成本遠高於效益
  • 拆換後可能造成更大瑕疵或延誤
  • 廠商可能因此倒閉,機關反而找不到接手廠商

機關在檢討時,要衡酌「拆換」的實際困難。有時候一句話可以要求廠商重作,但現實上廠商也可能因此撐不下去,到頭來機關反而陷入更大困境。
當然,若廠商是故意交出不合格的成果,那絕對不可取;但若是事出有因,甚至有時候是機關自己標規不清、需求模糊造成問題,那就應該勇敢啟動減價收受機制,而不是怕扛責任就硬要兩敗俱傷。

2.5 一個重要的時間概念

減價收受的案子,不會有「驗收合格」的那一天。整個流程只有兩個重要的時間點:

  1. 驗收當天:主驗官認定不合格
  2. 機關核准減價收受當天

所以你會發現,這類案件的驗收紀錄上,沒有「合格」的那天,只有「驗收不合格」與「簽准減價收受」這兩個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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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減價收受的核心程序: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減價收受扣多少才剛好?能不能減?會不會被質疑圖利?這些問題的答案,往往取決於一個關鍵程序——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3.1 法條依據

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第3項,各機關得設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採購案在履約或爭議階段進行審查與諮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更在114年4月22日發函明確指出:「如有認定疑義,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
換句話說:減價收受算不算太多?會不會圖利?要不要讓廠商過?都能丟進這個小組裡開會「集體決議」,合法、透明、好交代。

3.2 為什麼一定要有主計+政風?

工程會認為:主(會)計熟悉預算法規,政風掌握廉政資訊。
政府採購本來就牽涉到錢,而減價收受更是「在驗收不合格但仍具效用的情況下,要算出合理又能說服人的扣款」。這過程,全是利益判斷與風險拿捏。
而且——主計與政風都是「一條鞭」體系,見多識廣,不會永遠待在同一個單位。哪裡踩線、哪裡出包,他們最清楚。
政風是風險雷達,主計是預算導航。兩位顧問同場,就是最強防護罩。

3.3 小組怎麼組成?

小組至少要五人:

  • 召集人一人:通常是一級主管或首長代表
  • 副召集人一人
  • 其他委員:由機關具專業人員組成
  • 建議納入外聘委員:可請退休長官、律師、顧問等

這個「外聘委員」可不是裝飾用的。他們時間多、經驗足、故事多,還能順手講一句:「以前我們都這樣處理的。」比查一百份公文還快。

3.4 開會前要先溝通

別傻傻等開會現場才解釋。建議需求單位(包含承辦人或主管)在開會前先找有決策權的長官、主計、政風聊一聊,講清楚案情、方向、金額考量,讓他們有心理準備,開會才不會卡關。

3.5 當然要邀請廠商出席!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但其實廠商的說明常常是最關鍵的。
減價收受牽涉到瑕疵程度、使用影響、責任歸屬。不讓廠商講,怎麼知道案情全貌?
邀請廠商列席,讓他們有機會說明、提出資料、附帶說明哪裡委屈。這不只是程序正義,更是風險防線。錄音、紀錄、簽名,全部留下,將來誰都能還原現場。

3.6 開會前的四關自評

開會前,需求單位(業務科室)要先自評,符不符減價收受的四大條件:

  1. 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
  2.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3. 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4. 檢討後認定「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

這四關沒過,就別談減價收受,否則開到天亮也只能得出一句:「退回廠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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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額計算與實務細節

減價收受最實際的問題就是:到底要扣多少錢?

4.1 計算依據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減價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但注意,有些不符項目不是獨立項,要先拆價、再按比例計算。例如一組設備含安裝、保險、包裝,不能整包扣,要分項計、分項算。這就是所謂的「減價收受的微積分」,算錯一項,後面整串都爆炸。

4.2 保固金會不會變動?

很多廠商會問:投標須知載明保固金是固定金額,為什麼減價收受會變動?
原因有二:

  1. 減價收受會改變「契約價金總額」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減價收受屬於契約價金的調整行為。當機關辦理減價收受後,契約總金額即被減少。而大多數採購案在計算保固金、逾期違約金、保險金額等時,都是以「契約價金」為基準。
  2. 契約條款通常規定「依最終結算金額調整」
    許多契約範本會在條文中寫明:「保固金額依契約總價或變更後結算金額計算。」因此,只要有減價收受導致契約總價下降,即使保固金原為固定金額,仍會被視為「應隨契約變更調整」。

4.3 廠商視角:會寫文件的才是贏家

減價收受不是罰你,是給你下台階的機會。千萬別只是等著被扣錢。
厲害的廠商都會準備厚厚一疊文件、引經據典、公文附錄,寫得公務員一看就能直接抄上會簽稿。沒寫好=沒依據=減價收受失敗,接下來就是「驗收不合格、改到天荒地老還要賠上逾期違約金」。
能結案就是勝利,能扣錢結案更是奇蹟。

4.4 為什麼不要罰太重?

再提醒一次:減價收受的前提是「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能用、沒減效,那扣太多反而失衡。
有時問題根本不是廠商,而是決標後長官忽然對案子有了「深深的期許」,改了方向、加了工項,卻不讓廠商加費用或展期,結果害得廠商驗收不過。更慘的是——出這些靈感的長官沒事,收尾、簽減價收受的卻是承辦人。
如果你覺得扣太多廠商會得利,那多半是根本不符合減價收受的前提;但若長官硬要走減價收受,那就扣到廠商心痛,下次不敢再偷工減料。

五、減價收受的制度反思

5.1 一份值得深思的公文

工程會在113年8月5日發出一份公文(工程企字第1130015472號),內容是回覆:

「工程在驗收合格後,若發現保險未依契約辦理,仍可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辦理減價收受」,並提醒機關要「檢討履約管理是否落實」。

這份公文的意思是:雖然保險沒保完整,但只要工程成果可使用,仍可減價收受,只是機關事後要檢討管理是否確實。
這看起來是一個「讓案子能收尾」的實務指引,但也反映了一個現實:減價收受已成為某種行政彈性——讓案子能夠順利結案。

5.2 錯誤不是壞事,壞的是「不敢錯」的制度

完全不出錯的人,只有一種——完全不做事的人。
越認真的公務員,越多業務要扛;越多業務要扛,越容易出錯。這不是能力問題,而是制度現實。在人力吃緊、審計嚴格、壓力過大的環境下,許多承辦只能在「完美」與「現實」之間求生。
年金改革之後,人力流失加劇,願意接採購、接工程的,都是少數勇者。因為大家都知道: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最不錯。
於是,「減價收受」成了那條能下庄的台階。合法、快速、能結案、能報帳,審計能懂、政風能簽過——那就算成功。

5.3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這句話最難

誰敢簽「不妨礙安全」?誰敢說「無減少效用」?
理論上應由業務單位簽認,但實務上大家都怕。所以有經驗的機關,會找外聘委員,由《採購法》第11-1條的「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共同決議。開會、討論、記錄,讓委員、主管、主辦「一起扛」。
特別是在:

  • 長官一句「年底要營運」
  • 上級機關限期「要辦通車剪綵」
  • 中央補助經費必須「期限內結案」

這些情況下,減價收受往往變成「不得不」的選項。有時甚至事後再補文件、補改善。雖然不完美,但這是活下來的現實。

5.4 錯誤的分類,決定制度的成熟

減價收受的核心,不是誰該被罰,而是:這件事能不能用?安全嗎?功能完整嗎?
制度的成熟,不在於能扣多少錢,而在於能不能誠實面對錯誤。很多錯誤交錯而生:有時是廠商沒照契約;有時是機關疏於追蹤;有時是設計本身有漏洞。但現在的制度,常常用「減價收受」一起蓋過去。結果錯誤沒分類,責任沒分層,下次還是重演。

5.5 不是每件事都能打折收貨

兩年前,我們曾談過某座斜張橋的案例:設計圖鋼索直徑是52mm,實際施工卻變成38mm。設計監造建築師甚至提供了「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證明書」。表面上程序合法、文件齊全。
但問題是:若38mm就夠,那當初設計52mm是浪費?還是蓄意墊高工程款以獲取較多的設計監造費?
安全相關的項目,不能打折。減價收受不能補安全缺口。公共安全、結構強度、風險防護——一旦妥協,後果不是錢能補的。

5.6 扣得重,不一定錯;但要知道為什麼扣

有些情況沒辦法再讓廠商「改到好」再來複驗,在不影響安全的情形下,只能減價收受。尤其是勞務案,事過境遷,沒辦法回頭補做。這時候可以扣重一點。
扣重,不只是懲罰,也是防禦。至少能減少外界對圖利的疑慮。而且如果金額的認定,是經過外部委員與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討論決定,那機關已經盡了最大努力。這樣的減價收受,即使被檢討,也站得住腳。

🖼️ 圖片建議5: 天平圖
左邊放「安全、功能、程序正義」,右邊放「結案壓力、行政彈性」,中間標註「減價收受」。下方文字:「制度的成熟,不在於能扣多少錢,而在於能不能誠實面對錯誤。」
(請替換為實際圖片)

結語

在公務體系裡,減價收受其實反映的是「採購法的歷史共業」。有些案子,真的沒有別的方式結案。有時是程序壓力;有時是補助期限;有時是設計錯誤或溝通不足。於是,減價收受成了共同的出口。
公務員不是在逃避責任,而是在現實裡撐住制度。如果廠商有錯,又允許減價收受,代表有人願意在風險中幫你把事做完。因為每一張「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的簽核,背後都藏著壓力、風險與勇氣。
減價收受是制度的緩衝,不是行政的逃避。它有時是妥協,有時是保護。但最終目的,應該是讓錯誤能被看見、被修正。


關於作者|政府標案急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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